4.3.3.5Ⅰ级钢筋末端作1800弯钩,弯曲直径D≥2.5d,平直长度≥3d;Ⅱ、Ⅲ
级钢筋末端作900或1350弯钩,Ⅱ级钢筋弯曲直径≥4d。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5d(d为钢筋直径)
4.3.3.6钢筋接头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4.3.3.6.1 电渣压力焊不得用于梁、板等构件中水平钢筋的连接。
4.3.3.6.2 一级抗震纵向钢筋的接头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二级抗震纵向钢筋
的接头宜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框架底层柱、剪力墙加强部位纵向钢筋接头,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对三级抗震等级宜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
4.3.3.6.3 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杆件中的钢筋接头均应焊接,轴心受压和偏心
受压柱中的受压钢筋,当钢筋直径大于32mm时,应采用焊接接头。抗震墙分布钢筋,直径大于22mm时,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
4.3.3.6.4 当焊接网片只有一个方向受力时,受力主筋与两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
向钢筋的全部交点必须焊接;当焊接网片同时两个方向受力时,则四周边缘的两根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均应焊接;其余的相交点可间隔焊接,焊接骨架的所有钢筋相交点必须焊接。
4.3.3.6.5 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用铁丝扎牢外,
保证受力钢筋位置不偏移时,中间部分交叉点可间隔交错扎牢;但双向受力的钢筋必须全部用铁丝扎牢。梁柱箍筋与受力筋垂直设置,箍筋弯钩叠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柱角筋弯钩方向平分模板夹角,柱筋弯钩平面与模板面的夹角不得小于150。
4.3.3.6.6 钢筋的绑扎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4.3.3.7钢筋接头的设置位置、锚固及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4.3.3.7.1 焊接接头及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
径的10倍,且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4.3.3.7.2 采用绑扎接头时,从任一绑扎接头中心到搭接长度L的1.3倍区段范
围内,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为:受拉区不得超过25%、受压区不得超过50%,接头处钢筋净距≥d及≥25mm。
4.3.3.7.3 采用焊接接头时,从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35d且<500mm的
区段内,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而且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为:受拉区非预应力筋不宜超过50%、预应力筋不宜超过25%。
4.3.3.7.4 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时,从任一接头中心至35d的区段内,有接头的受
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为:受拉区不宜超过50%。
4.3.3.7.5 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GB50204-92规范中表3.5.3
规定。受压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的0.7倍。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不应小于200mm。
4.3.3.7.6 框架梁、柱和抗震墙连接中的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一、二级时应比
非抗震设计的最小锚固长度相应增加5d。钢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表6.1.4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50mm。
4.3.3.7.7 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 4.3.3.8箍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3.3.8.1 箍筋应按设计图纸设置,框架柱、梁端加密区的箍筋配置应符合《建
筑抗震设计规程》;
4.3.3.8.2 框架节点核芯区内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与柱端加密区相同。 4.3.3.8.3 箍筋的末端应作135°弯勾,弯勾的平直部分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
倍。
4.3.3.8.4 在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4.3.3.9洞口的加固钢筋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4.3.3.9.1 剪力墙上门窗洞口周边应配置不小于2φ12的水平和竖向构造钢筋,
从洞边角算起伸入墙内长度≥40d。
4.3.3.9.2 对于现浇墙板、楼板预留孔洞(如厕所、厨房间等)处四周钢筋(包
括后凿洞)必须采取设计认可的加固措施。
4.3.3.10钢筋的固定及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4.3.3.10.1 为防止墙、柱主筋偏位,墙板内外排钢筋间应按设计图纸要求设置撑
筋,墙板筋在模板上口加一道水平筋,并采取措施(如电焊)加以限位。
4.3.3.10.2 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
小于受力钢筋直径且应符合GB50204-92第3.5.7条规定。
4.3.3.11钢筋位置允许偏差见下表(mm)
项目 受力钢筋排距 钢筋弯起点位置 绑扎骨架 箍筋、横向钢筋间距 焊接骨架 中心线位置 焊接预埋件 水平高差 受力钢筋保护层
4.3.4 混凝土工程
4.3.4.1混凝土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4.3.4.1.1 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准用证、交易凭证,要做到先检验后使
用,杜绝使用无证和假冒伪劣水泥。重大工程、住宅工程必须使用旋转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4.3.4.1.2 水泥按不同品种、标号和牌号按批分别储存,如因存储不当质量有明
显降低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水泥1个月)时,使用前应进行复试。
4.3.4.1.3 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特细砂,钢筋混凝土工程中严禁使用海砂。对进
场使用的砂料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每验收批应严格按规范进行颗粒级配、粗细程度、含泥量和泥块量等试验。
4.3.4.2混凝土的浇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4.3.4.2.1 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当必须间隙时,应在前层混凝土凝结之前,
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4.3.4.2.2 混凝土自高处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2m。
基础 柱、梁 板、墙、壳 允许偏差 ±5 20 ±20 ±10 5 +3 0 ±10 ±5 ±3
4.3.4.2.3 在浇筑竖向结构前,应先在底部填以50~100mm厚与混凝土内砂浆成
分相同的水泥砂浆,浇筑中不得发生离析现象。
4.3.4.2.4 梁柱节点部位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当节点钢筋过密时,可采用同强
度等级的细石混凝土。
4.3.4.2.5 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确定,并宜留置在结构受剪力较小
且便于施工的部位,其留置位置应符合GB50204-92第4.4.18、4.4.21条和JGJ3-91第7.3.4条规定。
4.3.4.2.6 在施工缝处继续浇捣混凝土时,已硬化混凝土抗压强度应达到1.2N
/mm2,并应清除水泥薄膜、松动石子及软弱砼层,并加以充分湿润和冲洗干净,且不得积水,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在施工缝处铺一层与混凝土内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细致振捣,使新旧砼紧密结合。
4.3.4.2.7 后浇带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并按规定时间浇筑混凝土。浇筑前应将其
表面清理干净,将钢筋加以整理或施焊,然后浇筑早强、无收缩水泥配置的混凝土。
4.3.4.2.8 在浇筑与柱墙连成整体的梁板时,应在柱和墙浇筑完毕后停歇
1~1.5h,再继续浇筑。
4.3.4.2.9 大体积砼浇筑应在室外气温较低时进行,混凝土浇筑温度不宜超过
28℃。
4.3.4.3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4.3.4.3.1 在自然气温>5℃时,对已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应在12h以内对混凝
土加以覆盖和浇水,浇水次数和时间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润湿状态且表面不出现干缩裂缝。
4.3.4.3.2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用塑料布盖严
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4.3.4.3.3 混凝土浇水养护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
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天,对用缓凝型外加剂和粉煤灰混凝土以及有抗渗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
4.3.4.3.4 大体积混凝土应采取控温措施,混凝土表面和内部温度的温差不宜超
过25℃。
4.3.4.3.5 冬期施工时的养护措施必须按GB50204-92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3.4.3.6 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1.2N/mm2以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
安装模板及支架。
4.3.4.4混凝土质量检查
4.3.4.4.1 评定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标准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结构
构件的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强度,应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混凝土强度。
4.3.4.4.2 混凝土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抗压混凝土试件留置
应符合GB50204-92第4.6.7条的规定,抗渗混凝土试件留置应符合GBJ108-87第3.4.2条的规定。
4.3.4.4.3 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验收,同一批验收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
同、龄期相同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
4.3.4.5 混凝土缺陷修整和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4.3.4.5.1 对影响混凝土结构性能的缺陷,必须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4.3.4.5.2 对混凝土试块强度评定不合格或未按规定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
工程,可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非破损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处理措施。
6.4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1. 目的
确保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在施工阶段得到有效控制。
2. 范围
适用于万科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工程。
3.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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