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 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 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 采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 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 “三个煤量”符合要求; (六) 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
(七) 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情 况;
(八) 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 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九) 有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九条 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 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产能力。
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条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 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二) 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
(三) 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 录完备。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达到2~4h。
第十一条 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升时间16h计算。若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滚筒直径2m以上的提升机,或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中央煤仓时,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计算。
第十二条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一)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3600b?t?PM?k(万t/a)
104k1?k2?T式中:A—主井提升能力,万t/a;
b—年工作日,330d;
t—日提升时间,16h或18h,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 PM—每次提升煤炭量,t/次;
k—装满系数。立井提升取1.0;当为斜井串车或箕斗提升时,
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
k1—提升不均匀系数。井下有缓冲仓时取1.1,无缓冲仓时取
1.2;
K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1.1~1.2; T—提升一次循环时间,s/次。
(二)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k?B2?v???C?tA= 330(万t/a) 410k1式中:A—年运输量,万t/a;
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650 800~1000 k 带宽 mm) 1200~1400 1600~1800 2000~2200 25° 355 400 420 30° 390 435 455 470 480 35° 420 470 500 520 535
B—输送机带宽,m; v—输送机带速,m/s;
C—输送机倾角系数,按下表取值,当输送机倾角在25°~28°时,按20°~25°外推计算取值:
输送机倾角 C 0°~8° 1~0.97 8°~16° 0.97~0.88 16°~20° 0.88~0.81 20°~25° 0.81~0.72 k1—运输不均匀系数,取1.2;
γ—松散煤堆容积重,t/m3,取0.85~0.9;
t—日提升时间,16h或18h,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
应扣除运送人员时间。 2.钢丝绳牵引输送机:
(k??k??)B2?v???C?tA= 330(万t/a)
104k1式中:k’+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k’+k” 25° 180+125 30° 220+130 其他字母含义及单位同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3. 按实测的输送机状况计算公式: A=3600×330
w?v?t(万t/a) 710k1式中:w—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该参数实测时,应根据
在用输送机实际情况,同时观察电流变化情况和电动机、减速器等的运行情况,找出其变化规律后,确定准确的计算参数。
其他字母含义及单位同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第十三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
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h计算。
第十四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 330×3
5?3600-TR-D?TQ(万t/a)
RM10(TG?TC)PGPC式中:A—副井提升能力,万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G—提矸一次循环时间,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次; T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 计算人员上下井所需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
2.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井时间的1.5倍;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1.6~1.8倍(全部为综采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
第十五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6h计算。
第十六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 330×3
6?3600-TR-D?TQ(万t/a)
kkRM 104(1TM?1TG?TC )PMPG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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