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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指导书—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分册(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4-2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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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监测网 作 业 指 导 书 文件编号:GJW-03-QZD-001 文件名称: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城市点布设及管理规程

页 码:第 3 页,共 5 页 版 次:2016 版,第 0 次修订 发布日期:2016年1月1日

(6)用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或模式模拟计算的城市总体平均值计算出 30、50、80 和 90 百分位数的估计值;拟新建城市点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 30、50、80 和 90 百分位数与同一时期城市总体估计值计算的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以内。 4.点位的增加、变更和撤消

因城市区域变化、点位周边环境变化等原因,现有点位不能满足点位布设原则、布设要求,或者不能承担监测任务时,可以进行点位的新增、变更、撤消。

4.1 点位增加、变更、撤消条件

(1)因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或行政区划变动,导致现有城市点已不能全面反映城市建成区总体空气质量状况的,可增设点位。

(2)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城市点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点位布设要求的,可变更点位。

(3)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城市点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点位布设要求的,可撤消点位,否则应变更点位。

4.2 点位的增加

增加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应遵守下列要求之一:

(1)新建或扩展的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不相连,且面积大于 10 km2时,可在新建或扩展区独立布设城市点;面积小于 10 km2的新、扩建成区原则上不增设城市点。 (2)新建或扩展的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相连成片,且面积大于 25 km2或大于原城市点平均覆盖面积的,可在新建或扩展区增设城市点。

(3)按照现有城市点布设时的建成区面积计算,平均每个点位覆盖面积大于 25 km2的,可在原建成区及新、扩建成区增设监测点位。

4.3 点位的变更

变更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应遵守下列具体要求: (1)变更后的城市点与原城市点应位于同一类功能区。

(2)点位变更时应就近移动点位,点位移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 1000 m。 (3)变更后的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

国家环境监测网 作 业 指 导 书 文件编号:GJW-03-QZD-001 文件名称: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城市点布设及管理规程

页 码:第 4 页,共 5 页 版 次:2016 版,第 0 次修订 发布日期:2016年1月1日

4.4 点位的撤销

撤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应遵守下列具体要求:

(1)在最近连续 3 年城市建成区内用包括拟撤消点位在内的全部城市点计算的各监测项目的年平均值与剔除拟撤消点后计算出的年平均值的最大误差小于 5%。 (2)该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点数量在撤消点位后仍能满足本标准要求。 5.点位的管理

5.1 点位级别

(1)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共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分别由同级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的管理,省、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城市点的管理。

(3)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将下级城市点调整为上级城市点。

(4)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可申请增加、变更和撤消上级城市点,并报点位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2 点位管理要求

(1)城市点的增加、变更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在对拟选点位实际监测的基础上,编制点位增加(变更)技术报告。 ②召开点位增加(变更)技术论证会。

③提交点位增加(变更)申请,报点位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城市点撤消时,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5.3 点位信息

城市点应在站房外醒目位置标明点位信息,内容包括:城市名称、所在区域、点位类别(城市点)、级别(国家、省等)、经纬度、监测项目、管理部门。

5.4 档案管理

每个城市点应建立点位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国家环境监测网 作 业 指 导 书 文件编号:GJW-03-QZD-001 文件名称: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城市点布设及管理规程

页 码:第 5 页,共 5 页 版 次:2016 版,第 0 次修订 发布日期:2016年1月1日

(1)点位布设或增加(变更、撤消)技术报告。 (2)专家论证意见。 (3)点位审批意见。

(4)点位信息表(含周边环境八方位图)。 (5)仪器设备一览表。

(6)仪器设备检定证书或量值溯源证明。 (7)防雷检测证书。 (8)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报告。 (9)仪器设备说明书、作业指导书。 (10)每年仪器设备运维记录和质控记录。 6.质量控制

(1)城市点布设和点位增加时采用加密网格和模式模拟方法筛选备选点位,拟建点位与备选点位比例不低于1∶3。

(2)拟新建城市点的污染物浓度的平均值与同一时期用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或模式模拟计算的城市总体平均值估计值相对误差应在 10%以内。

(3)因建城区扩大而增加城市点时,可优先选择建设区域内现有的区域点。 (4)变更后的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 7.引用标准

7.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 8.相关记录

8.1 GJW-04-2016-YS-QZD-001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信息表

8.2 GJW-04-2016-YS-QZD-002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仪器设备一览表

国家环境监测网 作 业 指 导 书 文件编号:GJW-03-QZD-002 文件名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监测点位周边环境和采样口位置及

站房内外环境技术要求

页 码:第 1 页,共 7 页 版 次:2016 版,第 0 次修订 发布日期:2016年1月1日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监测点位周边环境和

采样口位置及站房内外环境技术要求

1.目的

为明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监测点位内外和采样口环境的相关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中城市点站房内外环境。 3.监测点位周边环境

3.1 监测点位置要求

(1)监测点位置的确定应首先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采用间断性的监测,对本地区空气污染状况有粗略的概念后再选择监测点的位置,点位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点的位置一经确定后应能长期使用,不宜轻易改变,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2)监测点位周围(附近1000m内)土地使用状况应相对稳定,应尽量选择在规划建设完成的区域,在相对长时间内不能有新工地出现。

(3)点式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监测光束附近或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光源到监测光束接收端之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高度差的两倍以上,或从采样口至障碍物顶部与地平线夹角应小于30°。

(4)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

(5)监测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所在地质条件需长期稳定和足够坚实,所在地点应避免受山洪、雪崩、山林火灾和泥石流等局地灾害影响,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6)监测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和避雷设备,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7)监测点周围应有合适的车辆通道以满足设备运输和安装维护需要。可以考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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