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实施后,报告中10号令内容更换成41号令要求既可,格式方面可以不做大变动。 ? 注意事项
第一,关于《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8]10号)中“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的8项条件”中第4项规定,即“首次取证时提出的问题没有认真整改的”的把握,各地市或各评价机构要求不一致。由于2011年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轮换发周期,该项内容应该掌握在“上次评价提出的问题”,即2008年第一次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所提问题;此后时间可相应顺延。
为此,省安监局危化处于2011年8月以非书面通知的型式,要求换证企业提供评价结构出具的《企业整改情况说明表》, 要求填写“历次评价发现问题的未整改项”。 第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已经于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危化品生产企业换证评价报告中《实施办法》的内容要注意替换,并按照新要求进行评价。
相比原国家安监局10号令,41号令的最大变化是细化并提高了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实施办法》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规定有15条(8~22),充分吸收了“两重点一重大”的有关要求 (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与原《实施办法》相比,进一步细化、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选址布局、规划的要求。《实施办法》要求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同时,要求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是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的要求。《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实施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
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实施办法》要求,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 品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
三是制度和人员要求。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流于形式的情况,《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办法》还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企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变更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等19项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办法》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针对企业
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情况,《办法》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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