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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注意事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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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多晶硅项目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⑤《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6号,2011.2.14) 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 ⑥《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7号,2011.3.7)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镁冶炼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镁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7.典型标准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5.4.6条 液氯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应远离厂区主干道、易燃和易爆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2006年版)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2003 …… ? 总图布置

?【26号文】未作为否决项。

项目概况第三条 描述总图布置情况,描述该项目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仓库、罐区、公用及辅助设施、道路等的位置及其相对位置,列表说明主要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及其法规符合性。 ?【审查要点】是项目设立否决项之一。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第三条 总平面布置情况(如:功能分区,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仓库、罐区、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道路及出入口等的位置和竖向布置等)是否全面、详细。

第四条 总平面布置是否结合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合理性分析,主要装置和设备设施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是否明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 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标准规定。 第六条 总平面布置中主要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等相互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规定。

第七条 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并符合深度要求。图签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有风玫瑰图或指北针,坐标或间距等是否标注清楚、准确。 ?【注意事项】总平面布置依据GB50187、GB50489、GB50016、GB50160等标准进行检查既可,需要注意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 工艺技术 一、政策符合性 ?【26号文】建设项目概括第一条 论述项目来由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 ?【审查要点】设立预审查第三条 建设项目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注意事项】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11年第9号)的要求,同时要符合各种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 ①《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0号) ②《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13号) ③《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0号)※ ④《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4号)※

⑤《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第15号 ※ ⑥《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 工产业[2010]第99号) ⑦《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工联电子〔2010〕137号)※ ⑧《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6号)※ ⑨《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7号)※

说明:带※者为对周边设施有间距要求的准入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350号) 进一步加强产业发展管理:技术政策。各地区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严格执行焦炭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等产业政策。禁止核准或备案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项目和电石项目,以及采用固定床间歇气化和直流冷却技术的煤气化项目。煤化工项目各项消耗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强制性规范要求。鼓励企业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一般不应批准年产规模在300万吨以下的煤制油项目,100万吨以下的甲醇和二甲醚项目,60万吨以下的煤制烯烃项目。 二、合理可行性

?【26号文】建设项目概括第二条 简述建设项目设计上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

?【审查要点】工艺技术第二条 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是否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进行了对比(工艺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和成熟性,工艺操作难易程度,自控水平等),对比结果是否合理可行。国内首创的建设项目,是否提供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报告,是否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程设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论证其安全运行情况。 第四条 结合已建成的同类建设项目及其生产运行情况,分析确定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对国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工艺的建设项目的工艺安全性分析,除选择其它安全评价方法外,尽可能选择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法(HAZOP)进行。

第五条 是否存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鲁安监发[2008]149号、鲁安监发[2009]108号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

?【26号文】对策措施及建议第二条第七款: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

?【审查要点】主要工艺技术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第五条:是否存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是否符合国家及省

有关规定要求(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鲁安监发[2008]149号、鲁安监发[2009]108号等)。

?【注意事项】自控和安全联锁的设置情况应列表与116号文件对比评价,不足部分提出补充建议;同时针对危险性蒸馏工艺要按照鲁安监发[2011]140号相关要求进行评价。 ?重大危险源

?【26号文】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第二条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和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规定辨识分析重大危险源。 ?【审查要点】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第三条 是否确定了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析是否全面、准确。

?【注意事项】按照GB18218、56号文件辨识分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属于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的设备设施,并按照40号令要求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针对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采取不同的安全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及设施。对安全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及设施有规定的文件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41号令,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

1.《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文件第2、13、24、25、34、37条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做了规定,其中第13条规定需要注意。

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定期检查维护,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要立即整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装置。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器材,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系统,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但不能以视频监控代替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自动监控措施。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41号令第8、11、14、21、25条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做了规定,其中第21条规定需要注意。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

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2个附件。《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总结和提炼。第8、9、13、20、21条需重点关注。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1)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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