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缴讫情况,并将预配舱单及缴讫情况报送海事管理机构审核。
对代收单位报送的出口预配舱单,港口建设费审核的重点是应缴费额是否在代收单位的延期结算可用额度以内。在可用额度以内的,予以放行,并在货物申报单上签名后加盖港口建设费审核专用章;发现可用额度不足的,应及时通知代收单位予以清算并补足额度。
对非代收单位报送的出口预配舱单,港口建设费审核的重点是所申报的每票货物港口建设费的缴讫情况。已缴讫的,予以放行,并在货物申报单上签名后加盖港口建设费审核专用章;发现应缴未缴的,应立即征缴。
第三十三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后的72小时以内,将清洁舱单报送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港口建设费稽核。
海事管理机构应收存纸质出口舱单(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签名后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对代收单位报送的出口舱单,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稽核清算;对非代收单位报送的出口舱单,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稽核情况及时进行稽核清算。
第三十四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申请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时,应报送进口舱单交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海事管理机构应收存纸质舱单(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
章),签名后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并在货物申报单上签名后加盖港口建设费审核专用章。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货物的缴费、提离情况进行稽核。 第三十五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申请办理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前,应根据船舶所载货物装卸作业类型,分别向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进(出)港船舶载运货物清单(纸质清单,包括没有进行货物装卸作业的空船)。
集装箱运输货物需同时报送电子清单,非集装箱运输货物可根据情况报送电子清单。
纸质清单的格式应符合船舶载运货物清单的要求,电子清单的格式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电子舱单格式说明的要求。
船舶所载货物港口建设费已由海事管理机构委托代收单位代收的,船舶载运货物清单(电子)由代收单位报送。
第三十六条 国内航行船舶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港签证前,船方(内贸货物)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填报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预配清单),核对每份运单所对应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缴讫情况,并将出港预配清单及缴讫情况报送海事管理机构审核。
对代收单位报送的出港预配清单,港口建设费审核的重点是应缴费额是否在代收单位的延期结算可用额度以内。在可用额度以内的,予以放行,并在出港预配清单上签名后加
盖港口建设费审核专用章;发现可用额度不足的,应及时通知代收单位予以清算并补足额度。
对非代收单位报送的出港预配清单,港口建设费审核的重点是所申报的每票货物港口建设费的缴讫情况。已缴讫的,予以放行,并在出港预配清单上签名后加盖港口建设费审核专用章;发现应缴未缴的,应立即征缴。
第三十七条 按照出港预配清单报送港口建设费审核的国内航行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后72小时以内,取得经港口经营人确认的货物交接清单(附件8),核对并重新制作最终清洁的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清单),报送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港口建设费稽核。
海事管理机构应收存纸质出港清单(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和货物交接清单(加盖船章和港口经营人印章),并在出港清单上签名后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
对代收单位报送的出港清单,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稽核清算;对非代收单位提交的出港清单,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稽核情况及时进行稽核清算。
第三十八条 船方(内贸货物)或其代理人直接提交最终清洁的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清单)申请办理出港签证手续的,应核实每份运单所对应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缴讫情况,同时提交经船方、港口经营人确认的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报送海事管理机构,直接予以稽核清算。
第三十九条 (提)运单已载明转运港和最终目的港的水水联运货物,缴费人可在货物运抵转运港前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联运信息,提交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和有关材料,申请办理联运货物转运出港时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缴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及 时进行审核并作出意见。非集装箱货物经审核可办理核销稽核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发放核销稽核登记凭证,缴费人凭港口经营人出库证明和(提)运单向相应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办理核销稽核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国内航行船舶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港签证前,船方(内贸货物)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经上一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备案)的出港预配清单(出港清单),以及经上一港港口经营人确认的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报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港口建设费稽核。
第四十二条 国内航行船舶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港签证前,不能提交经上一港(非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备案)的出港预配清单(出港清单)的,船方(内贸货物)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填报船舶载运货物清单(进港清单),提交经上一港港口经营人确认的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报送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海事管理机构应收存纸质进港清单(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加盖船章和港口经营人印
章),并在进港清单上签名后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货物的提离、缴费情况进行稽核。
第四章 稽查
第四十三条 因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导致所涉货物滞留港口的,所产生的费用及其他后果由缴费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货物及其装卸作业类型,视情况对货物港口建设费的缴交情况进行稽查,稽查时,以以下单证为依据:
对国外进口货物,以备案的进口舱单为依据;对出口国外货物,以备案的出口舱单(清洁舱单)为依据;对国内出港货物,以审核的出港预配清单(或备案的出港清单)与货物交接清单为依据;对国内进港货物,以上一港审核的出港预配清单(或备案的出港清单)与货物交接清单为依据,不能提交上一港船舶载运货物清单的(来自非对外开放口岸港口),以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交备案的进港清单和上一港货物交接清单为依据。
第四十五条 委托代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的代收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取消代收单位的代收资格时,应收回相关的证明、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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