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主空间过大,容易钻法律的空子。 2.1.7 招标投标的法制还不完善
法制建设进程与工程建设的发展水平不同步,《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
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 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 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
2.2 国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2.2.1 现行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不完善
相关法规内容存在缺陷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际操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委令和地方性法规。《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的规定,由于没有具体量化,招标人为了照顾各方面的关系,有时将工程不合理地划分为多个标段。对招标人的约束不够招标人可任意行使确定中标人的权力, 且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 业主处于优势地位, 权力过大,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掌握主导权, 给业主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公平性、竞争性等不规范行为提供了条件, 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可能流于形式。招投标监督没有执行依据。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 招标人与监督部门之间往往是同一部上下级关系或相互之间有着难以割断的利益关系, 容易形成监督者既当“裁判员” 又当“运动员澎同体监督”效应。各行政监督部门相互制肘。行政越权和行政不作为都存在, 执法主体不明确, 对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不够, 监督执法行为不规范,使一些违法、违规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缺乏根据。 2.2.2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
建设市场竟争和约束机制不健全。整个建筑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日渐突出供求关系失衡导致了过度竞争从而加剧了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一些投标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招投标不过是走过场,不愿意通过市场竞争途径获取工程承包权,不依法参与招投现行的招投标。一些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集建设、监督管理、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职能于一身,这容易造成一些不公平竞争和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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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缺失。多年来,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缺乏必要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和工程决策、建设、管理的连续性。采用代建制管理模式使代建人有其直接利益但不会实际承担项目投资的风险或无力承担投资风险责任易使招投标交易失去公正。 2.2.3 诚信体系的缺失
目前招投标中社会监督的缺失和弄虚作假处罚不力投标单位信誉机制及其信息传递机制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给恶性竞争和“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同时,施工单位则处于“僧多粥少”的被动局面,为了顺利承揽工程,施工企业往往会采取围标、串标、恶意索赔等各种方式达到中标目的。评标制度有待完善。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没有建立起科学的评标办法,整个评分方法重定量评分、轻定性评分,评标专家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定量、定性分析评判的能力和结果差别较大,产生了许多不公平的现象,分析原因如下: 1)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数量不足;
2) 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较难把握,专家水平参差不齐,专业性较强的资深专家更是为数不多;
3) 社会化选择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约束不足; 4) 评标时间短。
2.2.4 工程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的对策研究
正确界定合理最低报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与投标。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和其它相关法规的规定简单易行,给招标投标双方留出了较大的操作空间,并缩短了投标人制作标书的时间和降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有利于提高评标工作效率,克服了系统误差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合理、公正,便于实际操作,具有其他方法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完善制约机制加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度约束分为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在正式约束方面,可按照“建设、监管、运营分开、政企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原则, 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在非正式约束方面, 如传统文化、价值观等还很不到位,因此必须将非正式约束与正式约束相容。同时还要加大其处罚力度。比如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 可取缔其在市场的准入资格;对违规的专家评委实行严格的处罚和清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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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解决问题的途径及对策
公开报名,开标现场全程录像。实行网络公开实名制报名,对投标单位进行
公开评审,并建立投标人信用网站,公开他们的信誉度。评标过程中全程录像并公开,以起到监督作用,如对评标过程有异议可提出,随时调出录像,起到评标过程合理化、阳光化。比如前段时间,我市新闻媒体对一招标过程从进入开标大厅到宣布评标结果进行全程直播,整个评标过程接受公众的监督,制约了评标过程中违法违纪的现象存在,也开创了我市阳光评标的先河。加强监管和违法违纪的查处力度。在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督机构非常必要。一方面可以介入招投标活动,实现跟踪监督,保障招投标活动公正廉洁;另一方面可随时根据举报或跟踪招标过程发现的情况进行独立办案。监督人员实行轮流制,避免“一回生,二回熟”的局面。同时,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规范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建立廉政责任制,业主方、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前签订责任状,做出承诺,实行招标负责人责任制,对违法违纪的人员严惩不贷。比如:对违纪的行政人员或招标负责人给予降级或开除的惩罚;对违反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评委,实行黑名单制;对违法、违规的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强制永久性退出市场等。杜绝内部保护主义净化市场。改进招投标工作方式,加强招投标审计,明确工程项目招投标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和各参与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培育专业的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培养一支素质高、专业精、服务优的专业人才队伍,并使其独立于各级政府和部门之外,不受各方经济利益的影响,以社会中介机构的身份提供服务。我市招投标服务中心为了规范我市招投标代理机构,已建立招投标代理机构库,建设单位在选取代理机构时,必须从库中随机抽取,这既有利于提高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又有效遏制“链条式”的腐败行为。加强评委专家库管理。设立各工种的评委专家库,提高评委专家入库的门槛,选取更加专业的评标专家,提高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质量。二是建立联网评委专家库,评标时临时从中抽取评委专家,避免“亲戚”的出现。最近,为了体现评委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市的几个项目的评标均尝试从外地专家库临时抽取专家,有效避免了评委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外界因素的干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统一招标文件范本及相关规范文本。我市某方案招标中,由于招标文件的制定不够严密,两家公司的方案设计报价竟相差数十倍。如此大的差价,实在是让人不能接受。目前,我国的招标文件的制定虽有范本,但只能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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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宏观的指导作用,没有详细的规范文本,容易产生暗箱操作,造成招标质量不高。鉴于此,相关部门、单位及协会应加强协调会商,尽快对设计、监理、施工分别制定统一的范本,把评标细则具体化,明了化。同时,对相关的收费标准,行业条文等统一口径,减少不必要的投诉和纠纷。加强低价中标后的监管和审计。要建立强有力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尤其是低价中标的建设项目。严格把好变更关,如工程变更,项目班子变更等。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并建立以中标人履约担保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招投。改革开放至今,国家颁布实施了数百个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加快经济建设、发展国民经济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改革进程漫长、立法授权过多、法规制定较乱,一些新颁法律兼顾了不同体制的利益关系,许多法律规定与地方法规存在矛盾;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重新修订和完善,同时清理或废除过多过乱的地方法规或行业法规,堵塞地方或行业保护,使每个自然人、法人都能运用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招标投标市场据有关部门调查,《招标投标法》实施9年多来, 为企业节省了几千亿的基建投资, 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对于逐渐显露出来的问题必须积极思考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会使招投标成为一种掩耳盗铃式的摆设, 其不仅起不到招投标本质上应达到的为国家、为企业创造良好效益的目的, 反倒破坏了投招标公开、公平、公正的信誉和形象, 为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投标人在招标前通过各种途径接触评标专家,一些评标专家接受宴请或收受贿赂。在评标活动中,或有意发表有利于投标方的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人员,或给打高分;有的评标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胜任评标工作;还有的评标专家出于私心,不严格履行职责,见风使舵,随意附和其他人的意见。这些因素的存在往往使评标“走过场”,致使徇私舞弊行为得逞。 现有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由政府事业单位改制而来,这种代理机构往往与某些行业管理部门存在挂靠关系,这种关系常常导致招标代理机构难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使“关系”单位中标,或直接将标底透露给“关系”单位,或在编制标底中有意漏项、抬高标底,以使部分投标人出现“重大偏差”;服务质量差、专业素质低,进入评标室的工作人员不能很好地履行代理服务职责,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及时地提供法律或政策咨询服务,只是形式上的全过程参与,对评标中出现评审问题时,不能及时、科学、合理、合法地予以解释与澄清,而影响了评标结果,继而引发投标的纠纷、争议或投诉;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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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单一,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对招标代理工作必备的技术、管理、和法律等知识。由于建设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很多施工企业在招标开始之前,提前到主管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拨款的部门与实权人物或经办人员进行所谓的“沟通”。这种“沟通”一旦成功,便会有如下优势:首先,能最早获得信息,做好“提前工作”,待项目真正招投标时,他们与业主已经“沟通”到位,“内定”或有了实质性意向,招投标便成为一种掩人耳目的形式;其次,依靠上层重要部门或关键人物,造成一种居高临下的效果,使旁人感到既合理又合法。如通过“沟通”上层某些专业机关的领导或专业人员,提出该项工程的特殊专业要求,并由相关部门出面提出只有某施工企业才能承建该项工程的“建议”。实际上,这些“建议”只不过是该施工企业意志的体现,是该施工企业与该机关一些人员先前私下“沟通”好了的。这些上层实权人物在滥用手中的大权时,自己当然也“财源滚滚”。这正是权钱交易在当前招标投标中的具体表现,行政权力主体干涉招投标,滥用行政权力对招投标公平竞争进行干涉或限制的行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为数不少。
3 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3.1 规范招标单位行为的措施
虚假招标。明招标, 暗定标。即事先内定承包商, 招投标形式走过场。如招
标者在审查评选标书时, 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或招标者“邀请”投标者“串标”;或故意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或“土政策”有意排斥那些外地潜在投标者而使内定投标者轻易中标。招标者与投标者相互勾结。如招标者向内定的投标者故意泄露工程的标底、各投标方报价、评标专家、评标指标等信息;或有意向评标者暗示其内定投标者, 要求其评分时倾向于该投标者或内定的投标者在公开投标中压低报价中标后再给以额外补偿。订立阴阳合同。表面上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合同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背地里又签订一份具有真正约束力的实际合同,将利润较大的部分收回另行分包。如承包商不答应,将无法获得该项目,因此只好委曲求全。规避招标。化整为零、以假乱真。如一些招标单位将一项应作为整体项目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肢解为几个较小工程或将一项工程分成若干期等方法肢解工程制造工程投资额达不到须实施招标的法定金额假象从而规避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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