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7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落实情况记录表
上级检查部门 (主要内容摘录,附原件): 检查日期 发现的问题以 及提出的整改 意见 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落实措施建议 企业领导 审批意见 落实情况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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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帐四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档案
( 2009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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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
1、
(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统计(表4-1)
附件:培训通知、组织部门、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等。
(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职业卫生工作会议、活动记录 (表4-2) 5、 职业病危害告知
包括: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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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等的告知凭证。
(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违反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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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全矿人员 表4-1 2009 年度职业卫生宣传培训统计表 组织 岗 位 时 间 内 容 部门 矿部 2009.4.20 职业病防治法 考试 成绩
负责人(签名): 青明 日期:200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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