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室等公用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振、防辐射、防触电和防噪声规定;
d.电离辐射装置宜布置在厂区内人流少、位置僻静的区域,与居民点和人行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e.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通风、采光和防火规定;
f.厂(场)内运输网应根据生产流程,结合进出厂(场)物品的特征、运输量、装卸方式合理布局,并满足防火、防爆、防振、防尘、防毒和防触电等安全、卫生要求,保证消防车、急救车顺利通往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
g.利用水路运输时,选定的船坞和码头的位置,应保证当水情、气象变化时的作业安全;
h.应根据生产性质、地下设施和环境要求,规划绿地面积和绿化带。
5.3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
5.3.1设计、组织和实施的原则:
a.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
b.应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工艺、施工技术;
c.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应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他措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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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过程,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要时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置;
e.及时排除或处理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剩余物料;
f.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必须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
8.对产生尘毒危害较大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
h.对易燃、易爆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i.排放的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j.其他。
5.3.2对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控制、检测系统的要求:
a.对事故后果严重的生产过程,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并能保证在出现危险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b.各种仪器、仪表、监测记录装置等,必须选用合理,灵敏可靠,易于辨识。
5.3.3工艺、作业和施工文件中,应接5.1条的要求,载明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概况及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以及操作和作业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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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的建(构)筑物
5.4.1生产厂房、仓库和各种构筑物的结构强度、耐火等级;通风、采光、照明等,均应按其使用特点和地区环境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必要时应有防水、防漏措施。
5.4.2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4.3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危险和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5.4.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高温、高压、深冷、腐蚀等因素,如对建(构)筑物造成影响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4.5生产、处理、贮存有极度和高度危害毒物的厂房和仓库,其墙壁、顶棚和地面均应光滑,便于清扫,必要时加设保护层及专门的清洗设施。
5.4.6电离辐射装置的设计、建造,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4:7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4.8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出人口不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4.9 根据建(构)筑物的高度和布局以及作业区的特点,按有关标准规定设置防雷电设施。
5.5生产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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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应优先采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物料。若使用给人员带来危险和有害作用的生产物料时,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制订使用、处理;贮存和运输的安全、卫生标准。
6.5.2对不易搬运的物料;应设置或采用便于吊装及搬运的装置或设施。
5.6生产装置
5.6.1应尽量选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危险性较大的、重要的关健性生产设备,必须由待有专业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和检验。
5.6.2使用的各种设备,均应符合 GB1.8中第3.5.3条、GB5083和GB4064的规定。
5.6.3锅炉及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必须按国家现行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进行,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5.6.4选用的起重运输机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5.6.5用于有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根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使用条件,按有关规定选型。
5.6.6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振、消音、保险、联锁、信号、监测等可靠的安全、卫生装置。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必须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泄压、防爆等安全装置。
5.7设备、设施、管线、电缆配置和作业区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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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配置设备、设施、管线、电缆和组织作业区的基本要求
a.在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配置的生产设备、设施、管线、电缆以及堆放的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不应对人员、生产和运输造成危险和有害影响;
b.各设备之间,管线之间,以及设备、管线与厂房、建(构)筑物的墙壁之向的距离,都应符合有关设计和建筑规范要求;
c.在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 围栏和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
5.7.2设备布置的原则:
a.便于操作和维护;
b.发生火灾或出现紧急情况时,便于人员撤离;
c.尽量避免生产装置之间危害因素的相互影响,减小对人员的综合作用;
d.布置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散和隔离,并设置必要的提示、标志和警告信号;
e.对振动、爆炸敏感的设备,应进行隔离或设置屏蔽、防护墙、减振设施等;
f.设备的噪声超过有关标准规定时,应予以隔离;
8.加热设备及反应釜等的作业孔、操纵器、观察孔等应有防护设施;作业区的热辐射强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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