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当运行过程中有异常声音、不正常振动、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按下急停按扭停机。
第十一条 当使用紧急停机或突然停电后,可能出现大量润滑油流入主机。若再次起动时,先点动2—3次,使润滑油从主机流出后才可正常运行。如点动不能起动压缩机,则要打开主机侧盖,将大部分润滑油放出并加进储气罐后,才可运行。
第十二条 为确保安全、运行中应经常检查气压、排气温度、指示灯等是否有异常现象。 四、停机
第十三条 按停止按扭压缩机组自动完成整个停机程序,完全停机的时间会因按压按扭时压缩机组所处的状态不同有所区别,但最长不会超过半分钟。 第十四条 关闭截止阀和总电源。 五、长期停机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如果压缩机在几周内不用,则只需每星期运转一次,约半小时即可。
第十六条 如果压缩机较长时间内不使用则应将所有开口封闭,以防湿气、灰尘进入。停用前运转半小时左右,两三天后排除油气罐及干燥的冷凝水。
第十七条 尽可能把压缩机迁移到灰尘少,较干燥的地方存放,重新使用时应更换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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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设备维修电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维修电工必须熟练掌握所维修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和电气系统原理图和各安全保护装置的作用。能独立工作,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
第二条 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得独立从事电气维修工作。学徒工应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电工指导下从事有关电气维修实习工作。
第三条 对设备维护检修后,应接受司机及有关负责人的验收。
第四条 维修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程规定。
第五条 维修电工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并遵守设备操作规程。
第六条 检修质量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认真填写大型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试验记录。 二、作业前准备工作
第八条 对所用工具、仪表、保护用品认真检查调试、确保准确、安全、可靠。
第九条 熟练掌握所进行设备检修的内容,检修工艺应达到《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规定和安全技术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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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第十条 需要变电所或配电所进行操作停送电的检修项目,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制度”,并设专人联系停送电,严禁带电作业。
第十一条 无论高压、低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作业前必须挂“停电作业”牌,并进行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作业前要搞清楚整个供电系统各部的电压等级,并使用与电源电压相符的验电笔进行验电,验电时要逐渐接近带电体。 三、维修作业
第十三条 在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未经实验确认无电前,一律视为有电,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准用手摸带电体。
第十四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合格的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在停电后的开关上,挂上“停电作业,禁止合闸”的停电警示牌。
第十五条 按规定检查周期和内容队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项漏检。
第十六条 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应按规定定期维修、试验和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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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所维修的电气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并注意各部温度和有无异响,异味,异常震动。注意各种仪表应指示准确(如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电度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对高低压开关的过电流保护装置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整定。
第十九条 注意检查变压器的声响和温度,变压器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
第二十条 检查电动机的运行情况,注意轴承温度,线圈温度,有无异响,异味等。
第二十一条 对提升机的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过卷开关、限速保护、减速点、后备保护等及各项机电闭锁功能应定期检查试验,并保证动作灵敏可靠。
第二十二条 向电气设备补充的绝缘油,应同原使用的绝缘油有相符的物理、化学性能和不低于原使用油电气耐压强度,电气设备绝缘油的更换和试验要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检查、检修或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挂好停电牌,并采取防止自转和自滑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工作前,必须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开关刀闸全部拉开,并加绝缘隔板,挂好停电警示牌。经验明无电后,对大地充分放电。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接触应良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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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线顺序相反。
第二十五条 高空或井筒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和保险带,保险带应扣锁在牢靠的位置上。
第二十六条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和警戒标志,未经领导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二十七条 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经检修负责人和操作监护人共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操作顺序进行送电。
第二十九条 对检修后电气设备,机械保护进行测试和联合试验,确保整个系统保护灵敏可靠。 四、收尾工作
第三十条 设备检修后在送电前要清点人员、工具、调试仪器、仪表和更换的材料、配件是否齐全。
第三十一条 对检修作业场所进行清扫,搞好设备和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二条 检修后的设备状况,要由检修负责人向操作人员交待清楚,由检修、管理、使用三方共同检查验收后,方可移交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 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将检修内容、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与司机交待清楚,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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