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沟、漕河 蒿草河 15 20 含滨河道路 唐子城、宋夹城等历史城河水系,应其他河道 10-15 保持河道两侧的开敞空间,严格控制相邻地段的体量和高度,维持沿线古朴、自然的风貌 西区明月湖 50 含环湖硬质铺地 9.5.4 对环境周边有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单位,绿地率≥3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0%;
9.5.5 属于旧城改造范畴的建设项目(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9.5.6 植草砖停车位不应重复计算停车位或绿地率指标;
9.5.7 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章 关于历史街区、保护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
(紫线)的管理规定
10.1 历史街区内的各类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实施。新建、改造、修缮、整治等建设项目,不得影响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性。对历史街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要逐步整修改造甚至拆除。
10.2 历史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
10.3 各级文保单位应由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以文物保护单位现状范围为基础,结合其历史变迁、视野保护及其他保护需要具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价值和保护需要,结合所处地形、地貌以及周围环境和自然条件确定。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点,应划定视野保护走廊。
10.4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应根据文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严禁破坏文物古迹和古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影响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的建(构)筑物。在建设
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并应与文保单位相协调,同时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求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章 其 它
11.1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明清旧城内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高度、色调等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周边的自然景观。屋顶宜采用坡顶形式。 11.2 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也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其外形及色彩应与建筑风貌相协调,并应同步安装。
11.3 建筑物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绿化、墙体材料使用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要求。
11.4 新建建筑物的屋顶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屋面、墙面如确需设置广告位的,应与建筑方案同步设计。
第十二章 附 则
12.1 本规定所称市区指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行政区域(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区域)。
12.2 在城市建设规划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垃圾中转站、公厕、农贸市场、停车场等公共设施配套,为今后城市发展和便民生活留有余地。
12.3 本规定涉及的技术术语详见《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及相关规范;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除满足本意见外,需同时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无障碍设计、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本规定未涉及内容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执行。
12.4 本规定由扬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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