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3.1.1扬州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住宅建筑[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日照间距系数为1.35。
3.1.2高度H≤36米的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双控,即在满足间距系数的基础上,还应满足日照时数要求(老城区低层居住建筑除外),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参照此规定;
3.1.3 高度H>36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单控,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同时最小间距应≥30米。
3.1.4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老年公寓的日照间距按住宅建筑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
3.2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
3.2.1凡拟建项目含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
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2.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2.3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应尽量减轻对其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
3.3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3.3.1 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2米的低层建筑; 3.3.2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
3.3.3 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关于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本着“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面积指标按表4-1、表4-2要求控制:
表4-1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类 别 一类居住区 普通商品房小区 小汽车 1.3辆/户 0.7-1.0辆/户(具体设计条件明确) 自行车 / 2辆/户 二类 居住经济适用房小区(含区 按经济适用房标准建设的其它小区)
表4-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小汽车 自行车 车位/万使用性质 车位/万0.5辆/户 2.5辆/户 平方米建平方米建筑面积(车位/筑面积(车位/百师生) 百师生)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办公 80 60 300 400 A办公 其他办公(商务、金融等) 大型商业、普通商业综合楼 50 80 50 60 80 750 1000 1000 750 200 B商业 大型超市 农贸市场 专业市场 宾馆 C 饭店、宾馆配套100 500 宾馆、饭店、娱乐设施 餐饮、娱乐餐饮、娱乐设施 市级综合医院 区级综合医院、D医院 专科医院社区医院、诊所、疗养院 大专院校 E 教育设施 中学 小学 幼儿园 50 500 30 300 5 3 1 0.5 60 80 20 5 注: 1、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鼓励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10%,经济适用房小区可适当提高;公共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25%;
2、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3、老城区及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4、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25平方米、自行车按1.5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平方米、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
5、临街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空间在满足交通、绿化用地要求之后,剩余部分可作为配套的停车场;
6、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按功能按比例划分单位内部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外来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
7、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统一按自行车考虑。 第五章 关于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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