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发行的适用。 第十六条 保密
16.1任何一方因发行承销工作获得其他方有关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非公开信息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除相关协议另有约定外,接受上述保密资料的一方应当对该资料予以保密,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向任何人或机构透露上述保密资料。
16.2上述第16.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
16.2.1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发行承销工作之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 16.2.2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已公开的资料。
16.2.3接受方从对保密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
16.3每一方均应确保其本身及其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雇员同样遵守本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16.4接受方有权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目的把保密资料披露给其关联方、承销团成员、中介机构及各方的雇员和顾问;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有合理业务需要的人或机构披露该等资料,并要求上述各方遵守本保密条款。
16.5一方有权根据法律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及有权机构的要求把资料披露给相关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但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前提下,被要求做出上述披露的一方应在上述披露前把该要求通知其他方。
16.6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应妨碍一方按其诚信判断做出按照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公布或披露。
16.7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在本协议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之情形下所做出的披露。 第十七条 转让
17.1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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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不放弃权利
18.1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九条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19.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其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以中文书写,并以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挂号邮寄、传真、电子信息系统等形式发往本协议列明的有关地址。
19.1.1采用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的,于送达回执的签收日生效;但是收件方、收件方的代理人或对收件方行使破产管理人权限的人士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发件方可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或可根据协议各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做出有效通知,且经公证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而生效的通知应被视为在一切方面具有与根据原送达方式而生效的通知相同的效力。
19.1.2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
19.1.3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字迹清楚的传真当日生效。
19.1.4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 19.1.5采用其他方式的,于协议各方另行约定的时间生效。
19.2若以上日期并非工作日,或通知是在某个工作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后送达、收到或进入相关系统的,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在该日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
19.3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该方应立即按本协议约定的方法通知对方。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19.4 本协议各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邮寄地址:【】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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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乙方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丙方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第二十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20.1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协议各方之间可根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此前各方就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达成的任何承诺、谅解、安排或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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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协议各方在签署《承销协议》和《补充协议》之后应自觉遵守本协议。
20.3主承销方应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要求及时将承销协议和补充协议(及其修改)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
21.1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协议各方可在补充协议中对承销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承销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但不得修改或排除承销协议的下述内容: 21.1.1第一条第1.19款对“中国法律/法律”的定义; 21.1.2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21.1.3第十一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21.1.4第二十条“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21.1.5本第二十一条;以及
21.1.6第二十三条第23.1款、第23.4款和第23.5款。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22.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22.2如果发行方发生本协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所列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主承销方有权向发行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22.3如果主承销方发生本协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所列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发行方有权向主承销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22.4本协议因解除而终止时,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即行终止,但这种终止不影响任何已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影响各方因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义务及相关费用支付义务。 22.5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于本协议项下各期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兑付完成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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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23.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23.2协议各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纠纷。 23.3若协议各方不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协议各方同意应将争议、纠纷或索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北京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23.4若协议各方另行约定其他仲裁机构解决争端,该其他仲裁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合法登记或设立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
23.5若协议各方另行约定不采用仲裁而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则任何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6 针对本协议任何争议条款所进行的仲裁或诉讼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附则
24.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24.1.1 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24.1.2 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24.1.3 本协议名称、目录以及本协议所列标题仅出于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的结构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24.2 本协议正本一式八份,一份由交易商协会备案,其余各份由签署方分别留存。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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