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
9.1 债务融资工具在有关交易市场交易流通之后,债务融资工具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将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相关登记托管机构进行。
9.2 发行方应根据其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相关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将有关的本金或利息款项及时足额划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相关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9.3主承销方有义务告知发行方按时、足额划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和本金并履行其他义务,主承销方无义务垫支任何还本付息款项。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
10.1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主承销方应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规定,持续对发行方开展跟踪、监测、调查等后续管理工作,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发行方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发行方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发行方应积极配合主承销方的后续管理工作。 10.2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簿记管理人负责牵头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11.1各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
11.2 各方保证遵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开展注册发行工作。
11.3各方已按其应适用的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并取得一切必要的登记及批准,且在该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利,以便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11.4各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内部行为,使其获得授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正当授权签署本协议,并使各方受本协议约束。
11.5各方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约束该方的任何合同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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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各方没有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能力的诉讼、仲裁、政府调查、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11.7主承销方保证不从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等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就利率区间、利率水平、发行规模、注册时间等不确定事项向发行方做出承诺;发行方保证不要求主承销方从事此类行为。
11.8本协议各方在此向其他签署方承诺,其将不会因其与其他签署方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第十二条 先决条件
12.1主承销方所承担的每期债务融资工具销售义务,以下列各项条件已于发行日前得到全部满足为先决条件:
12.1.1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规定,已经依法获得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的批准、许可或注册/备案;
12.1.2发行方已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披露了与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各类信息;
12.1.3发行方和主承销方已经就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价格区间等达成一致,并可书面签署《利率区间确认函》;发行方和主承销方在簿记建档的基础上,就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及最终发行规模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署《发行条款确认书》;
12.1.4发行方未违反其在本协议和发行文件中的任何实质性义务及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未发生本协议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情况;
12.1.5发行方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托管机构签订了相关登记、托管及兑付协议。 12.1.6发行方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持续合法有效且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12.1.7信用增进协议或相关文件(若有)持续合法有效且信用增进方案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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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各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条件(若有)。
12.2在上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前,主承销方已经作出的任何决定和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其承担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销售义务。
12.3主承销方有权放弃上述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适用;多方担任主承销方的,上述放弃先决条件的行为应经主承销方各方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 重大不利事件
13.1如果在簿记建档结束前发生国家货币管理当局调整货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准利率调整、法定准备金率调整或汇率制度变更等情况,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障碍,发行方和主承销方均有权暂缓债务融资工具发行。
13.2如果主承销方发生下列情况,且足以对顺利承销债务融资工具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通知发行方。发行方有权暂停或停止发行事宜,并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的约定采取措施: 13.2.1主承销方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2.2主承销方的承销资质发生变化;
13.2.3主承销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13.2.4主承销方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3.2.5主承销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3.2.6主承销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13.2.7其他足以对主承销方顺利承销债务融资工具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3.3如果发行方发生下列情况,足以对发行或偿还债务融资工具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通知主承销方。主承销方有权暂缓或停止发行事宜,并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文件的约定采取措施: 13.3.1发行方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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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发行方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13.3.3发行方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13.3.4发行方占同类资产总额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13.3.5发行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13.3.6发行方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13.3.7发行方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3.3.8发行方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
13.3.9发行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3.3.10发行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13.3.11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4.1发行方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4.1.1如果发行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主承销方支付应付款项,发行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主承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14.1.2如果发行方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应赔偿由此给主承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4.1.3如果发行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没有履行上述第14.1.1款、第14.1.2款所涉及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而导致主承销方遭受损失,发行方应赔偿主承销方的实际损失。 14.1.4如果发行方发生上述第14.1.1款、第14.1.2款或第14.1.3款违约事件,主承销方有权暂缓履行或解除其在本协议项下尚未完成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部分或全部承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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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主承销方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4.2.1如果主承销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发行方支付募集资金,主承销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发行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14.2.2如果主承销方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主承销方应赔偿由此给发行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4.2.3如果主承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没有履行上述第14.2.1、14.2.2之外的其他义务而导致发行方由此遭受损失,则主承销方应赔偿发行方的实际损失。
14.2.4如果主承销方发生上述第14.2.1款、第14.2.2款或第14.2.3款约定的违约事件,发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项下尚未完成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对主承销方的委任。
14.2.5每一主承销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各自独立,任一主承销方对于因其他主承销方的违约行为、采取的行动或提出的意见而造成的任何实际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对一方或各方履行本协议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中国法律发生重大变化等事件。
15.2上述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并不当然的构成本协议项下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5.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持续的充分证据。
15.4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可以暂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该等影响消除之日,但应及时采取措施努力防止该影响造成的损失继续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其他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60天,且双方尚未通过协商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其他方发送书面通知(“终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期债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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