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6公司(中心)领导、相关部门人员质量检查发现6.1、6.2条中相关问题,分公司(分中心) 、衡器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相关部门及等同承包人缴纳罚金并按照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4违约金或罚金的缴纳
6.4.1违约金、罚金的缴纳按《违约金(罚金)缴纳通知单》的要求进行,《通知单》应注明支付原因、支付金额、处理意见,并有执行人签字,《通知单》必须两个星期内交公司(中心)资产财务部。
6.4.2违约金或罚金由违约单位、被处罚单位(个人)在《违约金(罚金)缴纳通知单》开具之日起20天内,交至公司(中心)资产财务部。如不按期交纳,每超一天加收0.3%滞留金,缴纳罚金不得进入生产成本。
6.4.3处理违约、违规执行人:公司(中心)领导班子,质量安全部、智能交通工程部、交通安全设施部、节能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分公司(分中心) 、衡器服务中心领导、质安办、智能交通工程办、交通安全设施办,物资分公司质保组人员。
6.4.4对相关责任人的其他处理按公司《员工手册》进行。
第七章 工程质量稽查
7.1交通机电工程在施工、维护维修过程中,实行工程质量稽查制度。每一个施工者和管理者必须严格执行规范、标准,认真控制工程质量。
7.2工程质量稽查的依据。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标准、规范、规程;云南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养护的规定、办法;公司(中心)与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公司(中心)制订实施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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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稽查人员必须按照“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一丝不苟, 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稽查工作。
7.4稽查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遵章守纪,廉洁奉公,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程稽查以事实、科学数据为依据,不感情用事。
7.5工程质量稽查人员的工作守则
7.5.1凡在公司(中心)从事工程质量稽查的人员必须遵循职业道德标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公司(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7.5.2熟悉合同文件、掌握工程建设、施工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做好工程稽查工作。
7.5.3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勤备刻苦,努力工作。 7.5.4挂牌上岗,勤上工地勤稽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处理问题, 及时汇报和反馈问题。
7.5.5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介绍施工队伍,不参加施工单位的一切与施工无关的活动,拒收一切形式的礼品礼金,维护公司(中心)信誉,保守单位秘密。
7.5.6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召开工地稽查会议,通报稽查结果,及时上报稽查报告,督促施工、维护单位进行整改。
7.6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质管办)工作职责。
7.6.1质管办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并通过分公司(分中心) 、衡器服务中心(分中心)分管领导在业务上对质量安全办进行管理。
7.6.1制定稽查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建立稽查责任目标,指导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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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分中心) 、衡器服务中心质安办的工作。
7.6.2负责稽查人员的岗前和业务培训。 7.6.3主持召开工地稽查会议。
7.6.4处理或呈报质安办上报的重大问题,主持重大问题的处理。 7.6.5对重大问题形成书面通报,上报分管、主管领导。
7.6.6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施工维护维修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履行情况。
7.6.7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7.7分公司(分中心) 、衡器服务中心(分中心)质安办(质保组)其工作职责为:
7.7.1组织稽查员开展工作,明确稽査员的岗位职责,负责管理、 考核稽查员。
7.7.2对承包人主要人员、质检员的考勤进行抽查监督。 7.7. 3召开工地稽查会议,对稽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7.7.4随时检查承包人机械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质量行为。
7.7.5督促处理施工现场出现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題。 7.7.6较大质量问题形成稽查报告上报质管办,并完成每月的稽查通报。
7.7.8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7.8稽查员的工作职责
7.8.1在质安办的领导下,按分工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承包人进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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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7.8.2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书面稽查指令;及时纠正影响工程质量的不规范行为,督促承包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7.8.3认真详细地撰写好《稽查日志》,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督促处理好每一个问题。
7.8.4切实做好稽查办安排的各项工作。
7.9各级稽查人员有权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有权现场督促纠正承包人质量控制中任何不合规行为。
7.10各级稽查人员对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现场工程质量失控或玩忽职守的质检员有权建议和监督撤换;对问题突出的承包人队伍,经警告教育处罚仍屡教不改的有权建议压缩工程量或工地,调整施工任务甚至更换施工队伍或终止合同。
7.11各级稽查人员有权按公司(中心)本办法之规定对分公司(分中心) 、衡器服务中心(分中心)、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8.1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按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8.2本办法自公司(中心)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中心)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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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
第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实
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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