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杜绝贪官污吏把退赔赃款的责任转嫁或变相转嫁到地方百姓身上,使贪赃者在经济上无处遁形。
一时之间,各地大员因亏空革职、查封家产者比比皆是,计有:湖广布政使张圣弼及粮储道许大完、湖南按察使张安世、广西按察使李继谟、原直隶巡道(按察副使)宋师曾、江苏巡抚吴存礼及布政使李世仁,等等。仅雍正元年一年里,被查处的地方官即达数百之多。雍正二年,闽浙总督满保奏称:“浙闽属吏已劾多员,若再题参,恐至无人办事。”湖南巡抚魏廷珍亦奏一省属员“参劾已大半”,而直隶全省官员原任者更寥寥无几。
实际上,终雍正一朝,这样的官场风暴几乎一天都未停止过,且惩处越来越严厉。到了雍正十年(1732年),直隶总督李卫说,全省府厅州县官员,在任三年以上的屈指可数,原因之一就是被撤职的人太多了。
雍正对地方贪腐官员大范围的革职追补、籍没家产,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与震动。一些对时政不满的人有“朝廷重聚敛而惩盗臣”之说,民间更议论雍正帝“好抄人家产”,连市井斗牌也流行所谓“抄家和”的打法。
面对非议,雍正帝不为所动。他说,这不过是“贪赃犯法-之徒,畏惧抄没参劾,是以造作此语传播远近,希冀因流言而停止”。
自雍正三年起,雍正帝对贪腐之官继续穷追不舍,在抄家籍没之外,又加上严刑
诛戮。规定凡侵欺钱粮白银一千两以上者,照监守自盗律处斩,贪污军饷者一律处斩,不准特赦。
当年四月,福建巡抚黄国材奏请将贪劣之乐县知县朱灿英“拟绞缓决”(也就是有机会减刑为流放等),雍正帝不许,谕令“拟绞监候”,“将其亏空之事审明,从重完结”。雍正六年(1728年),山东巡抚黄炳、按察使余甸因收受陋规,被拟绞监候。次年,山东巡抚塞楞额收取门包银2000两,部拟绞监候,后来塞楞额在限期内将所受银两如数交出,部议免死减等,雍正帝不许,称“只因塞楞额受恩最重,而负恩最深,既已巧取贪婪,又复饰辞狡诈,无耻卑污已极,故特加追罚,以示创惩”。
从雍正元年到九年(1723~1731年),对全国各省的钱粮清理行动规模之大、波及之广,在整个清代也是绝无仅有的。期间先后清理了户部和各府寺监的库存,地方府州县的钱粮,处理惩治了几千名贪官污吏。雍正四年,责令曾任淮关监督三年、贪污十七八万两银子的庆元自裁;第二年,任夔州(辖境在今重庆市奉节县一带)知府时敲诈残杀大批盐商的四川按察使程如丝论死,程的后台蔡珽(曾任四川巡抚)定为斩监候;雍正十二年(1734年),河南学政俞鸿图因“纳贿行私”处斩。以上种种,都是当年轰动一时的大案。
雍正年间声势浩大且穷根究底的惩治贪腐行动,基本清除了康熙朝后期的腐败弊病,对官场侵贪的积习,给予了沉重打击,一举刷新了大清朝的吏治。而追补亏空的直接财政效果也相当明显:至雍正末年(1735年前),户部银库积蓄多至
6000余万两,是康熙后期国库存银的八倍多。当时记载称“仓庾皆充实,积贮可供二十余年之用”,国家财政窘迫的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善。
击破三朋党
朋党是雍正帝上台后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当时对吏治影响最关键的因素之一。打击朋党,是雍正初年政治生活的重心。
那时候,有三股危及雍正专制皇权统治的朋党势力存在。一是以廉亲王允禩为首的所谓“皇八子党”,对雍正威胁最大,其党羽布满朝廷内外,得到许多重要的皇亲国戚和权贵大臣的支持;一是因拥戴有功而迅速强势起来的,以年羹尧、隆科多为代表的权臣集团;还有一种与前两者性质不同,但却更为普遍的朋党现象,通称科甲党援,即庞大的官僚队伍中因师生、同门、同年、乡邻、故旧等关系而形成的夤缘(即攀附巴结)、请托、朋比之风。
雍正帝先后发动三次大规模的打击朋党运动,每一次打击朋党,都与整顿吏治互相呼应、彼此联动。
雍正元年四月,雍正帝刚开始亲临乾清门御政,即谕令诸王大臣以朋党为戒,明白指出诸大臣和宗室内都有“立党营私者”。为此,他不惜施以威胁利诱两面手法,警告说若怙恶不悛,定将“执法诛戮”,若“惟知有君”“改过迁善”,则“亦有令名”。可见,他把反对朋党与强调忠君联系在一起了。
第二年七月,他又颁布《御制朋党论》,一反其父康熙帝对欧阳修“君子同道为朋”之说的赞成态度,反而将之斥为“异说”,特别声明“朝廷公事,则宜秉公持正,不可稍涉党援之私”。言下之意,他绝不给人臣结党提供任何可乘之机。
《御制朋党论》出台后,雍正帝加快了打击朋党、整饬吏治的步伐,允禩、年羹尧、隆科多等是首当其冲必须彻底铲除的势力,他们的众多羽翼,也要一并剪除,以消弭可与皇权抗衡的任何潜在力量。
当时,各朋党集团都在加紧扩张,尤以年、隆势力膨胀最快。年羹尧的地盘主要在陕甘川三省,他历任四川巡抚、川陕总督十余年,后又继任抚远大将军,长期坐拥重兵,手握西北军政大权,俨然割据一方。他还与隆科多联手,视吏、兵两部为虚设,每遇文武员缺,随意任用私人,时称“年选”和“佟选”(隆科多出自满族大姓佟佳氏)。
雍正帝当然不能坐视朋党势力壮大,乃作断然处置。允禩与年、隆诸人招兵买马之时,免不了擅权纳贿、贪赃营私,雍正多次借故谴责允禩失职,最终革退其象征宗室的黄带子,将之囚禁至死;又从惩治“贪婪之罪”入手,公布年羹尧贪墨(即贪污)之罪十八,侵蚀之罪十五,隆科多贪婪之罪十六,名正言顺地相继将二人拿下。从中央部院大臣到地方督抚、布按二司及中高级武官等,凡与朋党有牵连的均被更调,乃至落入法网。雍正三年六月,在严厉清算年羹尧之罪行时,雍正帝又趁机对川陕两省吏治进行大清理。
雍正一向认为,“惩其吏之小者,不若惩其吏之大者”、“以待有司之法,施之于大臣”,这与如今流行的反腐不仅要“打苍蝇”,更重要的是“打大老虎”之说,颇有异曲同工之妙。
一举铲除了年、隆两大朋党势力之余,雍正帝还着力打破科甲党援之风。他之所以痛恨后者,是因为许多科甲官僚“只知有科甲,而不知有皇帝之谕旨,只知有科甲,而不知有上司之宪檄”,这些官僚之间朋比为奸,已成为贪赃枉法、亏空财政的直接诱因。
到了雍正五年(1727年)六月,雍正帝特许开捐纳为官,拓宽仕途,以此杜绝科甲之弊。有现代史家评论道:雍正为了杜绝官场偏弊,宁要捐官而不用士大夫,他认为士大夫易于结成朋党,朋党既被取缔,官僚从此对皇帝忠诚不贰,这就使雍正朝不同于前朝,实施的是一种一元化的官僚政治。
在中国历史上,朋党之争几乎史不绝书,也往往是造成政治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相对于康熙朝后期而言,雍正帝通过整治官风、清除朋党的举措,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吏治的“弊绝风清”。
所以,乾隆年间的大学问家章学诚(1738~1801年)曾赞许说:雍正帝正官风、清吏治、惩贪墨,使居官望风革面,“实为千载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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