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是主体: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2)以国际法为准:国际法是其合法性的标志,所以必须符合国际法。
(3)主体之间的相关性: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交流中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签约主体之间的相关性。
(4)以书面形式表达:条约和协定的内容要形成文字,作为一个书面文件出现。 2.独有特性:
根据国际惯例,在没有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不能签订政治性条约,但可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在很多情况下,双方把贸易条约和协定往往为外交关系的建立创造有利的先行条件。
第6章区域经济一体化
比较欧盟、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在推进方式上的差异,并对其利弊进行分析
答:亚太经合组织推动了本地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以及经济技术合作。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就是消除贸易和投资障碍,使商品、服务、资金在成员之间自由流动;便利化集中在减少商业交易成本、改进贸易信息利用、调整政策和商业策略等方面;经济技术合作,主要是在人力资源、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开展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的合作。近年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发展速度很快,而且比较顺利,尽管如此,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
第一、在削减关税问题上内部矛盾越来越明显。亚太经合会成员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的国家。
第二、是接收新成员问题,亚太经合会已有21个正式成员,还有多个国家和地区要求加入亚太经合会。从客观上分析,成员越多,越难形成集体行动计划,越难达成共识,将使自由化过程放慢。在接收新成员问题上,关税低的成员与关税高的成员持不同意见。
第7章世界贸易组织
调研1-2个外贸企业,对调研企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后的变化进行了解。
答:中国长期申请“复关”和“入世”未果,一个重要原因是非市场化的经济体制不被其他成员国所接受。经过不懈努力和大胆探索,中国在市场化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大为提高。目前,中国劳动力的市场化程度已达40%以上,“十五”末预计达到65%,由转轨中期过渡到转轨后期,进入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国资金的市场化程度不到40%,“十五”末期预计为60%,由转轨中期过渡到转轨中后期或进入后期;中国生产的市场化程度已达55%,“十五”末期可达75%,由转轨后期走向相对成熟市场经济?;中国价格的市场化程度已达60%,“十五”末可达75%,由相对成熟市场经济接近成熟市场经济。考虑到中国庞大的政府机构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总体市场化程度或中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程度大致在45%-50%,“十五”末期可达到65%-70%,即完成转轨。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得到
了WTO各成员国的普遍认同。目前,除墨西哥、瑞士两国外,中国已与各相关国家就入世问题达成了协议,有关入世的程序性工作也在顺利进行中。入世对中国来讲已不存在大的障碍。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的经济体制仍处于转变过程中,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还没有排除,特别是政企不分的问题未能根本解决,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转机建制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第8章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
尝试对各个贸易术语的做法进行案例分析,并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尝试制定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
答: 一、E XW术语
EXW(.n amedplaceofdelivery),卖方工厂交货(指定交货地点)。如E XWBeijing×× Works。 基本特征
EXW术语,其含意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合同中所指定的其他地点(如工厂、工场、仓库等)将未经出口清关且未装载于任何运输工具上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时,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双方应尽可能明确交货地的地点(p oint),卖方承担到该地点的费用及风险。买方必须承担从该地点受领货物后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卖方在必要时须根据买方的请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及时向买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关于货物出口和/或进口、安检通关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卖方有义务在买方请求时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向买方提供必要的买方投保的信息。 二、FCA术语
FCA?FreeeCarrier(.namedplaceofdelivery),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如FCAShanghaiPort,China。 基本特征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已出口清关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若交货是在卖方的所在地进行,则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装载于买方提供的运输工具;若交货是在任何其他地点进行,则卖方将处于其运输工具上的并已准备好卸载的货物(不负责卸载货物)交由承运人或买方的指定人处置。
风险在交货地点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双方应尽可能清楚地表明指定交货地内的交货点。若买方指定非承运人的其他人接收货物,则自货物交付给该人之时起,视为卖方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若适用时,FCA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税或办理进口海关手续。买方承担进口清关手续和费用。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或办理履行铁路、公路、航空、海洋、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义务的人。若买方指定非承运人的其他人接收货物,则自货物交付给该人之时起,视为卖方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 三、FAS术语
FAS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如 FASShanghai,China(装运港)。 基本特征
“船边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置于船边(如码头、驳船)时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买方必须从船边起,承担此后的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由于卖方承担船边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且这些费用和相关作业费(如THC)可能因各港口惯例不同而变化,因此,买卖双方尽可能清楚地约定指定装运港内的装货点(如码头内的具体地点等)。(新增) 卖方应将货物交至船边或者取得已这样交运的货物。此处“取得”(procure)一词适用于贸易中常的交易链的多层销售(链式销售或连环贸易)。(新增)
四、FOB术语
FOBFre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如FOBShanghai,China(装运港)。 基本特征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在指定的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时,或取得已交付至船上的货物(链式销售或连环贸易)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买方自此时之后,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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