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xx市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 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四条 营业部门负责各类会计凭证、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本机构保管期限内的保管工作。保管期满的,整理立卷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科技部负责各类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的保管,以及采用磁介
质或光盘等载体的备份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营业机构移交的会计档案进行集中保管。
第五条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必须按照《xx市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对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必须做好详细记录,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六条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必须按照《xx市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保存期限保存,并确保保存期限大于以下规定期限: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第七条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档案部门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八条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
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条 本行因特殊原因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机构的,必须编制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本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违反本制度或有关规定,造成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或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xx市商业银行反洗钱领导组负责解释、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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