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3-16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发布单位】江西省

【发布文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发布日期】2006-05-26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确保预算的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决算和预算部分变更的审查批准及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对本级总预算的审查及对下级政府预算、决算的监督。

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人民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每年确定对若干个部门(以下简称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决算进行重点审查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 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和审查报告

第六条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第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并于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前将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完毕。

第八条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当年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当年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第九条 当年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指导思想及说明;

(三)一般预算收支表、基金预算收支表、上级返还补助收支表、下级上解收入表、本级返还或者补助下级支出表及相关的说明材料;

(四)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草案及说明;

(五)对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草案进行重点审查所需的材料;

(六)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初步审查前,应当对本

级预算草案编制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并自收到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后及时召开会议,对预算草案及其部门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采纳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通报。

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对预算草案及其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政策。

(二)预算收入增长是否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部门预算是否综合了预算内资金及预算外资金,是否编制到项目;已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

(四)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合法性;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情况;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安排的合理性。

(五)预算安排是否真实、完整,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隐瞒、少列收入的情况;预算支出是否坚持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有无虚列预算支出。

(六)上一年度结余是否用于本年度预算安排支出。

(七)编制预算时可确定的上级财政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是否列入了本年度预算。

(八)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可以组织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咨询有关专家、学者意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草案进行专题审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于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其部门预算草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和批准,按照有关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会前的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草案安排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

(二)对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预算的建议;

(三)对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草案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四)对预算草案和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五)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审查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预算草案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同时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报送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进行汇总,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实现预算的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落实预算支出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和资金拨付情况;

(五)部门预算中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预算收支变化及其平衡的情况;

(七)各类转移支付情况,包括上级财政返还、补助和补助下级支出情况;

(八)预计超收收入的安排或者结余情况;

(九)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情况;

(十)有预算支出的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财政年度国债转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二)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被确定部门应当按月将预算执行情况送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上一年及当年上半年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预算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专项调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应当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各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的监督,对可能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时,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的要求,加强对本级预算及其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在线全文阅读。

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zonghe/524770.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