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GATT的基本原则
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区内税及有关销售和使用的商业规章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另一缔约国的进口应给予与本国产品同等的待遇。它还包括另一缔约国在本国设立的企业要求享受本国企业在捐税和有关法规上的同等待遇。非歧视原则还包括相反角度
的含义,即一缔约国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就是说,实施限制
或禁止的应是产品本身而非产品的来源国。
二、GATT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
目标:都是为了实现贸易自由化、减少市场扭曲和贸易障碍。
区别:前者不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实行歧视待遇,后者不对外国产品和本国产品实行歧视待遇。
二、GATT的基本原则
(二)关税保护原则
(1)以关税作为各缔约国唯一的保护手段。这是因为关税能使各国的保护状况和程度一目了然,便于对各国的保护水平进行比较。
(2)各缔约国应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关税减让谈判,逐步降低关税水平,以促进际贸易的开展。
关税的总体原则是只能降低不能提高,以使关税不断递减,最终向自由贸易迈进。
二、GATT的基本原则
(三)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数量限制是一种最为普遍的非关税措施,它通过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数量来保护本国市场,从而妨碍了竞争,与GATT对各缔约国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工业的规定直接相违背,因此GATT将其列入取消之列。
GATT同时又规定了此原则的例外,即当一国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维持国际手指的平衡或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其经济发展,可以实施或维持数量限制,但必须本着非其实原则,以下列方式实施:
(1)在保证透明度的前提下,实行全球配额,即以进口商申请的先后顺序而非不同的国别和地区作为配额的分配依据;
二、GATT的基本原则
(2)若须实行国别配额,其配额应由进口和出口缔约国双方共同商定,不能由进口方单方面规定,
出口缔约国有关产品于前一代表时期在进口缔约国市场所占份额可作为双方协定配额的依据;
(3)在配额制无法实施的情况下,亦可采用许可证制,但对场频的进口来源不应在许可证中有所规
定,以此促进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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