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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3-10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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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按照国税发[1999]242号文件规定,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其支付给境外代销、包销企业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12、按照国税发[1999]l 73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照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抵扣应纳税所得税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按照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企业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将其递延到以后各期。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的上述规定执行。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3)资本的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加速折旧

对于所得税来说,折旧是一项重要的扣除项目。对于纳税人来说,实行加速折旧,推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等于向税务部门取得了一笔无须支付利息的贷款,这与缓交税款的性质是一样的。加速折旧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是缩短折旧年限短,二是采用加速折旧法。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和《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这里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具体包括:

(1)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

(2)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3)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这里所说的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具体包括: (1)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

(2)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

(3)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这里所说的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具体包括: (1)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

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2)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子、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这里所说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前述的最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税法规定,应当采用直线法进行计算。如果需要采用其他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于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应当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关于摊销年限,税法规定,作为受让或者投资的无形资产,在协议或者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和固定资产折旧一样,企业应当选择较短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以加速无形资产的摊销。

存货计价

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作为纳税人,可以根据存货实际成本的变动趋势,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比如在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情况下,物价呈上升趋势,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在物价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以使其存货成本尽快进入企业的营业成本,降低其利润,从而减少其应纳所得税。 地区投资优惠

为了鼓励外商到特定地区,如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进行投资,税法对设立在特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特定地区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发[1984]16l号、(85)财税字第084号、(85)财税字第148号、国发[1988]26号、国函[1988]74号、(88)财税字第091号、(88)国税外字第l 76号、国税函发[1990]520号、(90)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1]1123号、国税函发[1991]663号、国函[1992]2l号、国函[1992]62号、国函[1992]93号、国发[1992]46号、国税发[1992]109号、国税发[1992]218号、国税函发[1992]1412号、国税发[1992]248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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