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
税项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企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税法对于某些可以扣除的项目、项目扣除范围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准予扣除项目及其扣除范围和标准,有些为所有纳税人所适用,有些为某些特定纳税人所适用;有些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有些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但两者的界限很难分清,所以在此将现行税法关于允许扣除的项目、项目扣除范围和标准列示如下:
1、总机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准予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2、借款利息。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指企
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合理的借款利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在具体列支过程中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贷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应当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继续支付的利息,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支。
(2)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置设备或进行改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前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列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数列支
(3)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数列支。(《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3、交际应酬费。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l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l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
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按照规定,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跨行业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分别按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如果划分不清的,可以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4、汇兑损益。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5、工资和福利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按照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还可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5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但当年税前
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6、坏账准备和坏账损失。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坏账损失必须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的审核认可。按照规定,坏账损失一般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5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7、境外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税时可扣除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作为费用扣除。(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8、用于中国境内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这里所说的用于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包
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其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国税函发[1995]175号)
按照国税发[1999]77号文件规定,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视同国内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的捐赠,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参照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处理办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9、因有关部门实际提供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价格向这些部门逐项支付的服务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国税函发[1993]469号)
10、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其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照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国税函发[1994]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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