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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土地调查培训(城镇部分讲义) - 图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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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种植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独立物权。

〔3〕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的特定物或权力上设定的定限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土地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将其土地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人)享有的依法从该土地处置后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尝的权力。在地籍调查时要核实其已在国土部门登记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将调查情况写在地籍调查表上。

8.7.4 土地用途、座落及共有使用权情况调查

〔1〕土地用途调查按照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规定,调查宗地的实际使用用途,调查至二级类,并将调查情况写在地籍调查表上。

〔2〕调查时,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调查,即一宗地调查注记一个主要的利用类别,一般以批准用地时确定的主要用途为准,如果申请书填写的土地类别与实地一致,则将其转抄到地籍调查表上;不一致时,应注明原因,并将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上;

如果宗地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如综合用地)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规定的土地分类不对应,调查人员可将批准用途和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并在说明栏内按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规定的二级类,说明该宗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其它使用用途。

〔3〕土地座落调查包括调查宗地座落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以及宗地四至的具体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填在地籍调查表上。

〔4〕共用宗地是指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地,并且相互之间界线难以划分的宗地。共有使用者权情况调查是指对共用宗地使用情况、共有使用者各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共有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确定的每个使用者的共用分摊面积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8.7.5 宗地内建筑物状况调查

对建筑物层数调查是指建筑物的自然层数,从室内地坪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且净空高在2.2米以上的计算层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假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不算层数。

☆以上未列内容按《规程》和《细则》为准。

8.8 权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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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土地权属来源情况、使用权类型调查

〔1〕调查人员应到现场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情况、土地使用权类型,初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一般分为:划拨、出让、入股、租赁、授权经营、荒地拍卖、拨用宅基地、拨用企业用地、农用地承包、集体土地入股、其他等11种形式。对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一般为划拨。

〔3〕对于划拨地权属证明材料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红线图、建设项目土地预登记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勘测定界图件等。对于出让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证明等。

8.8.2 权属资料的处理及资料缺失的处理

〔1〕权属资料的受理人员应对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验明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理清资料的种类、件数、页数,按《规程》附录四(附后)开据土地登记收件单,其中一份交申请者保存,一份留存。

〔2〕土地使用者因种种原因而缺失的资料,应先到土地管理部门查找复印。 〔3〕经查找仍无资料者,应由用地者写出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土地(房产)的来源情况,历史的沿革,是否有争议,使用面积、座落等。单位用地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个人用地须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4〕对违法使用(含超占)土地的,应调查清楚违法用地的面积、界线、使用情况、使用者。

〔5〕对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调查清楚,留待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8.8.3 权属证件资料的种类 〔1〕土地权属证件、资料类

解放以来市历届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有权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及图件;

有权部门批发的有关土地接管、转让等文件。 〔2〕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类

解放以来市历届政府颁发的房产所有权证书; 房产的赠与、继承、分割等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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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权部门批准接管的有关文件。 〔3〕其他有关文书类 土地管理部门的裁决意见书; 法院判决书;

有权部门的调解协议书;

凡划拨土地使用权有转让、出租、抵押房地产行为机构调整、企业兼并、联营、联建、房屋买卖等而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批件、协议、契约等证明文件。

对于以前没有地籍调查资料的新宗地按照本《技术要求》收集资料并填写地籍调查表和指界、签字盖章。

8.9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

8.9.1 地籍调查表每宗地填写一份;共用宗地只填一份,有关栏目填写不下可加附页。

8.9.2 地籍调查表必须用碳素墨水在现场记录,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任意涂改。同一项目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次。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名章;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相一致,各项目应填写齐全,无内容的项目用斜线划去,文字力求简洁,所用专业术语力求规范,字体须清楚工整,不得用同音字代替。调查结果与申报表内容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加以说明。

8.9.3 地籍调查表按《规程》规定的要求印制,后附附表。 8.9.4 部分属性填写说明: 8.9.4.1 封面填写

〔1〕编号:填写宗地的正式地籍号和原地籍号。

〔2〕土地使用者:填写该单位公章全称、个人用地填写户主姓名。 〔3〕土地座落:土地的具体地址。 〔4〕年月日:现场权属调查时间。 8.9.4.2 地籍调查表填写

〔1〕土地使用者:填写该单位公章全称、个人用地填写户主姓名。 〔2〕通讯地址:土地使用者的通讯地址(与土地座落可能有区别)

〔3〕单位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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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其他,个人住宅填写个人,并且后面加括号,括号内填写全称,全称参考单位性质代码表,共有宗不填。

〔4〕主管部门:与单位有行政、资产等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个人用地不填。 〔5〕土地座落:土地的具体地址。

〔6〕法人代表或户主: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一致)或房屋产权人。

〔7〕代理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具体情况。

〔8〕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集体经济组织、其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

〔9〕土地证号:使用权证书号码(共有宗可不填,也可同时填写共用宗)。 〔10〕批准用途:填写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的宗地用途。 〔11〕实际用途:现场调查核实的宗地主要用途。

〔12〕使用期限: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此宗地使用的期限,如:50年,至 年 月 日止。没有规定期限的可以不填。

〔13〕建筑物类型:砖木、简易、钢、砖混、钢混。 〔14〕建筑物权属:此次不作调查。

〔15〕他项权利:填写他项权利的类型、内容及权利范围,以国土局土地登记信息资料为准。

〔16〕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填写取得土地权利的证明文件;文件类型填写取得土地权利证明文件的种类及文件标题;编号填写证明文件的编号;日期填写证明文件(批准文件)的签署(发文)时间。

〔17〕宗地面积信息:按此次调查的实际面积填写。 〔18〕共用使用情况说明:据实说明。

〔19〕界标种类:按实际设置情况,在对应栏内打“√”。 〔20〕界址间距:填写界址点间的丈量数据结果。

〔21〕界址线类别:按实际情况,在相应栏内打“√”,没有列的地物在空白栏内填写,如两点连线等,并在对应栏内打“√”。界址点备注:填写需说明的事情,如“在墙顶”等。

〔22〕界址线位置:内、中、外是指界址线落在地物的具体位置是对本宗地而言的,在相应位置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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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界址线备注:填写利用原地籍调查表和红线情况。

〔24〕本、邻宗地签字栏:起点填开始一点的界址点号,讫点填相邻的下一个界址点号,在其后的栏目中指界人应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单位加盖公章,本宗地单位也应盖公章,日期填签章时的年月日,对于利用原地籍调查表和红线的界址线,可以不需要签字盖章。

〔25〕界址调查员:填写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签字)。

〔26〕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主要记录宗地的权属情况、各方出席指界情况、界标设置情况争议,边长丈量情况等,并对该宗地确权定界及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27〕地籍勘丈记事:勘丈的技术方法,使用的仪器,遇到问题及处理方法,有关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包括红线利用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同时需要填写宗地面积的变化情况,以及变化原因。已发证的宗地需要填写发证面积,未发证的宗地填写原红线面积。

〔28〕调查结果审查意见,由主管地籍调查负责人根据调查要求及质量情况综合成文签署意见。

8.10 界标设置

界标的种类分钢筋混凝土界址桩、瓷标志、带铝帽的钢质界址钉、墙钉、红漆喷漆。

〔1〕混凝土界址桩:此界标一般设在较为空旷且为泥土地面的界址点和占面积较大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界址点。

〔2〕带铝帽的钢质界址钉:此种界标适合在坚硬的地面或路面上埋设。 〔3〕喷红漆喷漆界址标:此种界标多在坚固的房(墙)角等永久性建筑物处的界址点设置。根据本次调查实际情况,以此种界标为主。喷漆界址标应设在距地面0.5m左右的位置,繁华、困难地段可以设在0.5m~1.0m的位置。

〔4〕当难以设置界标时可不设界标,但应注明界址点与相邻的物的栓距,或在地调表中加以说明。

〔5〕界标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具体情况详见《湖南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附录C。

8.11 宗地草图绘制与要求

〔1〕宗地草图是描绘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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