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采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 能耗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集中冷源和热源实施区域供冷和供热时,每幢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2. 对冷源和热源的集中能耗设施应设置能源消耗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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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采暖
5.2.1应根据建筑的特点、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外设置集中采暖系统。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5.2.2公共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或采用辐射供暖作为补充。
5.2.3集中热水散热器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系统;
2.集中采暖系统在保证能分室(区)进行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可采用下列任一制式;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量。
⑴上/下分式垂直双管; ⑵下分式水平双管; ⑶上分式垂直单双管;
⑷上分式全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 ⑸下分式全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
5.2.4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2.5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5.2.6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2.7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符合下式要求:
EHR=N/Qη (5.2.7-1) EHR≤0.0056(b+αΣL)/△t (5.2.7-2) 式中 N——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建筑供热负荷(kW);
η——考虑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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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用直联方式时,η=0.85; 当采用联轴器连接方式时,η=0.83;
△t——设计供回水温差(℃)。系统中管道全部采用钢管连接
时,取△t=25℃;系统中管道有部分采用塑料管材料连 接时,取△t=20℃
ΣL——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当ΣL≤500m时,α=0.0115,b=14; 当500<ΣL≤1000m时,α=0.0069,b=16.3; 当1000<ΣL≤2000m时,α=0.0046,b=18.6; 当 △t=25℃时:
N≤0.000224(b+αΣL)Qη (5.2.7-3)17
5.3通风与空气调节
5.3.1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3.2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5.3.3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
5.3.4下列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气调节区温度;
2.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5.3.5采用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气调节系统主风机采用变速调节;
2. 采取保证最小新风量要求的措施,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
个变风量未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3. 当采用变风量的送风末端装置,送风口应满足室内气流组织
的要求。
5.3.6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5.3.7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Y=X/(1+X-Z) (5.3.7-1) Y=Vot/Vst (5.3.7-2) X=Von/Vst (5.3.7-3) Z= Voc/Vsc (5.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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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Y——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st——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s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5.3.8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空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5.3.9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冷或预热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5.3.10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5.3.11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5.3.12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5.3.13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率制冷工况下不应低于55%,制热工况下不应低于60%。对于设置全新风运行工况的系统宜设置跨越回收装置设置旁通管。
1 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2 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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