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类建筑的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南、北向不大于0.80,且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2、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80。 3、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50。
4、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5、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中规定的4级要求。
6、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3级。
7、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透明幕墙应在每个独立开间设有可开启部分或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对于一般房间,可开启部分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2%。
4.1.6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7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建筑屋顶透明部分应设置遮阳。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4.1.8建筑的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以及地下室外墙及地面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1.9当建筑物地下室的房间被利用,并设有空气调节设施时此部位地下室的外墙及地面应有保温处理,并使其热阻R≧1.2m2·K/W。 4.1.10当建筑物地下室未设置空气调节设施时,与空调区相邻顶板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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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系数应按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执行。
4.1.11建筑物外门宜设门斗,或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4.1.12建筑物外墙的色彩宜采用浅色。
4.1.13建筑物平屋面宜采用植被屋面或架空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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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控制指标
4.2.1根据4.1.4条规定的各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1-1,2,3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加权平均值Km。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2.1-1甲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屋面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窗墙面积比 窗墙面积比≤0.2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0.2<窗墙面积比≤0.3 0.3<窗墙面积比≤0.4 0.4<窗墙面积比≤0.5 0.5<窗墙面积比≤0.7 传热系数K W/(㎡·K) ≤3.3 ≤2.5 ≤2.1 ≤2.0 ≤1.8 传热系数K W/(㎡·K) ≤0.50 ≤0.70 ≤0.70 遮阳系数Sw (东、南、西向/北向) — ≤0.40/— ≤0.35/0.40 ≤0.32/0.40 ≤0.28/0.35 0.7<窗墙面积比≤0.8 ≤1.4 ≤0.25/0.28 ≤2.0 ≤0.28 屋顶透明部分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窗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 遮阳系数=玻璃窗面积的遮阳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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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1-2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屋 面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窗墙面积比 窗墙面积比≤0.2 0.2<窗墙面积比≤0.3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0.3<窗墙面积比≤0.4 0.4<窗墙面积比≤0.5 0.5<窗墙面积比≤0.7 0.7<窗墙面积比≤0.8屋顶透明部分 时, 遮阳系数=玻璃窗的遮阳系数 传热系数K W/(㎡·K) ≤0.70 ≤1.0 ≤1.0 传热系数K W/(㎡·K) ≤4.7 ≤3.5 ≤3.0 ≤2.8 ≤2.5 ≤2.0 ≤3.0 遮阳系数Sw(东、南、西向/北向 — ≤0.55/— ≤0.50/0.60 ≤0.45/0.55 ≤0.40/0.50 ≤0.35/0.40 ≤0.40 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窗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
表4.2.1-3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屋 面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窗墙面积比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 W/(㎡·K) ≤1.0 ≤1.5 ≤1.5 传热系数KW/(㎡遮阳系数Sw(东、K) 南、西向/北向 ≤5.4 — 窗墙面积比≤0.2 ≤4.7 ≤4.0 ≤3.5 ≤4.0 — — ≤0.80 ≤0.60 0.2<窗墙面积比≤0.3 0.3<窗墙面积比≤0.4 0.4<窗墙面积比≤0.5 屋顶透明部分 遮阳系数=玻璃窗的遮阳系数 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窗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 13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4.3.2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4.1.5条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4.1.5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4.1.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4.1.6条的规定。
4.3.3在做权衡计算时所采用的气象参数为本标准配套提供的我省各地气象参数。当建筑所处地区未列入本标准配套的气象参数时,应参照地理位置最邻近的城市的数据资料作为设计依据。
4.3.4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的规定。
4.3.5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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