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九)高层工业建筑和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
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面积超过
1500m的木器厂房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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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容量在40MW及以上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锅炉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锅炉房宜设蒸汽灭火系统。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生产场所吸烟。在生产场所进行明火作业必
须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生产场所及库房(含室外库房)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
有消防通道。生产场所应装设防雷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对设备、管线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状态。
第六章
机械设备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危险设备主体及转动件应采用防护罩、防护屏、挡板等固定、半固定防护装置,进、出料口等人机接触部位应采用连锁、半连锁装置,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货物周转通道之间应按照
规定留足空间,以免发生碰撞事故。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设备台帐,定期对设备进行
检查、检验。按规定需要由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和检验的,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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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检。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设备大、中修及周期性保养计划。设备
完好率应保持在90%以上。
第七章 电气安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健全电气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筑结构、配电器装置及线路要严格遵守有关电气规程。
第三十条 按规定对设备、线路采用与电压相符、与使用环境和
运行条件相适应的绝缘,并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 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和耐火性能的材料,采用遮
拦、护罩等防护装置以确保安全间距、将带电体同外界隔绝、防止人体接近或触及带电体。
第三十二条 架空线路、室内线路,配电设备、用电设备、检修
作业,应按规定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按要求对用电设备做好保护接地或接零。
第三十三条
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中进行检修等作业时,
应采用12V安全电压,现场要有人监护。
第三十四条 电焊机接地端不能裸露,绝缘不能损坏,注意检修
有否漏电现象,电焊时要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应注意夏季的防触电问题。
第三十五条
对静电接地、防雷装置定期进行检查,保持完好
状态,使之有可靠的保护作用。做好配电室,电气线路、临时用电安全作业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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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六条 对锅炉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严格遵守锅炉操作规程,运行中做到“三不超”,即:不超负荷、不超压、不超温。“三稳定”,即:汽压稳定、汽温稳定、水位稳定。保证其参数在规定范围内运行,防止锅炉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锅炉的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保持良好状态,并
做好使用记录。压力表、安全阀定期检验。
第三十八条 锅炉操作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 叉车等转运设备及企业用各类起重设备应严格按
照设备说明书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九章 职业危害防护
第四十条 粉尘危害防护。
木材切削、板料的表面加工、砂光、锯边等操作过程中会产生
大量木屑和木粉。粉尘不会直接伤人,但对呼吸道和眼睛等器官会造成很大危害。粒径大于10微米的粉尘在空气中停留时间较短,在呼吸作用中可被有效地阻留在呼吸道上,不进入肺泡,但由于木粉尘中含有木焦油,这种物质由各种酚类和烃类组成,并含有致癌性较强的物质,长此以往,部分操作人员会患有支气管炎、哮喘和肺气肿等,甚至致癌。粒径小于10微米以下的木粉,会直接进入人的肺部组织,沉淀于肺泡中,有可能引起肺组织的慢性纤维化,甚至导致肺心病、心血管病等一系列病变。而且这些可吸入物质还会将多种污染物或病菌带入肺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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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危害很大。粉尘如果弹入或飞入人的眼睛,会造成伤害,影响正常操作。企业在运行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粉尘危害防护工作:
(一)除尘设施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二)车间内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
(三)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应将木粉尘(S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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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下)
的浓度控制在8mg/m以下;
(四)加料、卸料、包装等过程不得发生泄漏;
(五)督促所有接触粉尘的操作人员配戴防尘面具或口罩。 第四十一条 噪声危害防护。
切削木材时,刀具与木材剧烈碰撞所发生的摩擦和震动,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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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很大的刺耳尖叫;机器的传动和进给机构中电动机的轰鸣,皮带、链条和轮的摩擦,以及工件和机件的摩擦碰撞同样会产生刺耳的噪声。噪声会对人的听觉造成很大的伤害,据医学研究报道,当噪声达到60dB时就对人的心脏、神经系统有轻度危害,人在短时间内处在较强的(90dB以上)噪声环境下,会感到耳鸣,听力下降,如果时间过长,就会使内耳的听觉器官发生器质性病变,使听觉细胞死亡,导致噪声性耳聋。噪声不仅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降低工作效率和质量,还会分散人们的注意力,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在运行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噪声危害防护工作:
(一)加强个人防护,如戴护耳器等防护用品;
(二)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应控
制在85dB的卫生限值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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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检测作业场所噪声,了解噪声分级。 第四十二条 物体打击危害防护。
(一)制定旋(切)板机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三)旋切机操作人员安装木材上机时要校正,不得让木材偏
重心,以防旋转后产生离心力,将木材摔出而发生事故;
(四)旋(切)机操作人员严禁酒后上班;
(五)高处作业要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六)不在起重作业、高处作业、高处有浮物或设施不牢固处
行走或停留;
(七)作业人员要穿戴好安全帽等劳动防护品; (八)加强防止物体打击的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九)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
劳动纪律现象。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辆伤害防护。
(一)加强对机动车辆维护、保养,不准带故障行驶; (二)驾驶员应有证照,并经培训合格; (三)驾驶员不违章驾驶; (四)车辆不超载、超速行使;
(五)场地应平整,物料堆放有序,保证车辆畅通。 第四十四条 高温危害防护。
(一)操作人员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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