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证对生产安全方面的技术改造的经费投入;
(三)及时增添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
(四)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配备,且配备齐全有效,不得
以现金等其他形式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五)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时为职
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六)按照规定,定期为职工进行身体体检; (七)应当对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1、建立危险源台帐;
2、落实危险源监控责任人和监控措施;
3、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且应急救援
预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 厂区、库区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厂房的占地面积超
过3000m或一座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m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
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第十七条 木材露天堆场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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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堆场的总储量超过5000 m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6m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木材堆场占地面积超过40000m时,宜增设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距不宜超过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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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
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第十九条 木材加工企业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
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二十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
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
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
量不宜超过5个;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 (五) 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
100mm。
30 L/s的工厂、仓库消防用电,
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六)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
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铺时应铺设在非燃烧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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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铺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铺设在电缆井沟内。
表
9 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栓用水量
一次灭火用水量 建筑物体积 13525010010010001 (L/S≤>- - - -) 1500 50000 3525000 耐火 建筑物 等级 名称及类别 1厂 房 一、二级 库 房 丙 5 三 厂房或库房 级 丙 5 0 0 0 5 — 15 25 35 45 45 —丙 0 15 10 25 20 30 412234000 000 0000 0 表10 木材堆场的室外消防栓用水量
名称 总储量 50-500 木材 501-5000 30 消防用水量(L/s) 20 13
5001-10000 10001-25000 45 55 第二十一条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
60m时,宜在
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
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120m;
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
(三)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
(四)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
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
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 L/s计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
150mm或100mm和两
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七)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
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
个,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 厂房、库房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
筑体积不超过5000m的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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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条,超过三条竖管时,可关闭两条。阀门应经常开启,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第二十三条 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
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
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的库房,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小于7m;
(三)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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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m水柱,如超
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四)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五)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
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一般木材加工企业内消
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七)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
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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