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承权的行使与放弃 1、继承权的行使 2、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三)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含义:
(1)继承权的丧失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 (2)继承权的丧失原因是法定的。
(3)继承权的丧失是对继承人继承资格的剥夺。 2、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要件: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为目的;主观故意。无论既遂还是未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要件:对象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以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和争夺遗产为目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3、继承权丧失的类别 (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2)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5、丧失继承权与放弃继承权 四、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权利及一定范围的财产义务。 (二)遗产的特征
1、时间上的特定性。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其死亡时才能转化为遗产。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3、范围上的限定性。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可以转让给他人的个人财产。
4、性质上的合法性。只能是依法可以由公民拥有的,并且是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 (三)遗产的范围
1、遗产包括的财产 2、遗产不能包括的财产
第七章 法定继承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等问题,能够运用上述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教学难点和重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转继承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先后顺序、遗产分配原则或比例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含义:
(1)法定继承是一种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比例的继承方式。
(3)法定继承是依法律对被继承人意思的推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一)继承要素的法定性 (二)适用效力的强行性 (三)前置基础的身分性
(四)优先于遗嘱继承,又对遗嘱继承给予限制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一)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也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二)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四)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五)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六)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夫妻之间相互具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二)子女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事实上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平等地享有继承权。 (三)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形成事实上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 (四)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彼此之间也具有法定继承权。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具有自然血缘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以及因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而形成的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具有法定继承权。
(六)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三节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应均等 (二)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可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