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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36号文解读稿读后的二十一点心得(1)(DO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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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文件解读稿中说了老项目也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5%预征率差额预缴,按11%一般计税方法差额申报。个人观点,这个看法可能是不妥当的。应该是5%预征率差额缴纳,11%的一般计税方法全额申报,而非差额申报,否则会有避税问题。要么你要规定差额部分开普票,增值部分开专票。 二十、如何区分无运输工具承运和货运代理业务 36号文明确规定,无运输工具代理按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而货运代理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在税目注释中,36号文对于货运代理服务相对于106号文删除了“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因此,原先大量的货物代理业务,如果货代公

司都是以自己名义和委托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责任,这些货运代理符合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这个条件,应该按交通运输业11%征收增值税。因此,新36号文中的货物运输代理只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处于居间关系下的货物运输代理关系。这是36号文对货运代理业的一个重大政策改变。实际上这种界定规则不仅对其他服务业中的代理行为如何进行税目界定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对如何界定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即何为为别人提供的服务开具发票)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个需要我们后期从法理角度开展研究。

代理业实际上都是属于第三人介入交易,这类交易的增值税处理说难也难,说简单也简单。其实,在货物领域,批发和零售业也属于第三人介入交易,不过,如果你用货物中的思路,维持增值税税率的一致性,很多问题都迎刃而解。但很多代理业中涉及项目的多税率以及很多不征增值税的收费,这样,差额征税的规定引入也就不可避免。这些问题后期我们会从增值税原理角度进一步讨论。

二十一、营业税下不同税目划分问题增值税下继续存在 营业税下不同应税项目的税目划分问题,由于增值税下也有不同税目,这些营业税下内部结构的问题继续存在。比如,我用广告灯箱发布广告,这个属于不动产租赁还是广告服务,仓储和租赁、住宿和租赁、外卖和餐饮如何区分等问题

一样存在,不过这些问题并非什么新问题,以前在管营业税期间这些问题都讨论的很清楚了,增值税下可以直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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