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询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作出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侵犯学生人身权,主要指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本规定所称侵犯学生财产权,主要指学校或者教师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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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书
2.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登记表
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不予受理学生校内申诉通知书 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复查决定书 5.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 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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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学生校内申诉书
申述人 姓名 院(系) 申述人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及邮编 性别 民族 年龄 专业班级 代理人姓名及与受到学校 处理、处分的学生的关系 申诉事实 申诉理由 申诉请求 注: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人签字: 申述日期: 年 月 日 申诉人 同学于 年 月 日申请撤回此申诉书,学校可以不再办理本人申诉相关事项。 撤诉人签字: 撤回申诉书日期: 年 月 日 — 8 —
附件2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学生校内申诉登记表
编号:
时间 年 月 日 申述人姓名 接待人 性别 年龄 专业班级 被接待人 民族 院(系) 联系电话 申 请 事 项 提 交 材 料 办 理 结 果 备 注 家庭住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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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不予受理学生校内申诉通知书
校申字〔 〕 号 _ 同学: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办公室提出 的申诉,因你提出的申诉已超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的期限(或你提出的申诉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学校或申诉委员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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