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河北省学生申诉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以与学校或教师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学生的相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至13人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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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工作,有下列情形时应当予以回避:
(一)与申诉学生(代理人)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 (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提交《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诉后予以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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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同时出具《不予受理学生申诉通知书》。
第四章 申诉的审查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审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申诉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笔录; (二)听取原处理机构负责人员就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并制作笔录;
(三)调查有关证人并制作笔录; (四)查询、分析依据,收集有关证据;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根据申诉人请求,召开听证会,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
(六)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做出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处分恰当的,决定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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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处理、处分行为显失公正的。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出具《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和代理人。《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与申诉案件相关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事实和请求; (四)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五)审理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七)不服申诉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九)加盖学校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公章。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申请撤诉的,或者被申诉人改变其所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申诉人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准许,可以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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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一经撤诉,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在审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申诉请求、案件的事实与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学校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加盖公章。调解协议书与申诉复查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听证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诉人、被申诉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诉人、被申诉人要求举行听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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