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层位、工作面布臵形式需要变更的。
(三)专项工程设计和其他由公司负责审批的设计需要变更的。
第六十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工程验收制度,做到“一工程一设计一验收”,工程竣工移交生产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验收,并有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移交生产。
新水平、新采区投产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前,必须通过市级以上煤矿管理部门组织的防突专项验收。
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矿自验收。由矿长(或委托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按设计对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等项目进行自验收。自验收合格后,向公司提交验收申请。
(二)公司验收。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或委托生产副总工程师)组织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下达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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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掘 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六条 矿井必须开展巷道围岩分类研究,为巷道支护形式选择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十七条 岩巷锚喷施工必须采用“喷-锚-喷”工艺;煤巷优先选择锚梁网索支护,锚梁网索支护不能满足安全需求时,采用架棚支护或锚梁网索与架棚联合支护。
第六十八条 岩巷掘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矸系统宜推广应用“带式输送机→矸石仓或矿车”系统,矸石仓可采用巷道式或机械式矸石仓。平巷可采用电机车、无轨胶轮车或无极绳绞车运输。不具备系统出矸条件的,断面允许时宜采用双轨快速调车系统。
(二)因地制宜推广岩巷综掘机械化作业线或凿岩台车配合挖掘式装载机。
(三)大断面炮掘作业,应采用中深孔不同阶微差爆破技术。 (四)巷道高度超过4.5m时宜采用台阶法施工。 第六十九条 煤巷、半煤巷掘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条件适宜时,应优先采用综掘机械化施工工艺。掘进机选型应向大功率、高强度方向发展。
(二)运煤系统应采用胶带或刮板输送机。
第七十条 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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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暂时停工的,停工前必须将顶、帮永久支护跟到迎头,并对迎头端面采取可靠的防片帮措施。
第七十二条 自然发火矿井巷道掘进、受水患威胁的巷道掘进、突出煤层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上级规定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巷道施工要采取煤炭质量保证措施。 第七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掘进巷道顶板管理日常巡检制度,并有巡检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将施工的各类硐室资料收集、建档。
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建立隐蔽工程台帐,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交矿生产技术部(科)及使用单位存档备案。
第七十五条 锚杆、锚索、锚固剂等支护材料力学性能及结构必须相互匹配,锚杆、锚索、锚固剂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锚固剂:
1.锚杆(索)支护的锚固剂应采用树脂锚固剂。锚固剂搅拌时有计时工具,锚固剂的凝胶时间、等待安装时间严格按照行业标准(MT146.1-2011)的规定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2.锚固剂中固化剂的颜色必须统一,超快速为黄色或红色,快速为蓝色,中速为白色;每箱锚固剂应附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标识及产品说明书;每卷锚固剂必须有明确清晰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标识。
3.矿应建立健全锚固剂使用及库存管理制度,根据巷道施工进度合理确定和控制地面及井下库存数量,定期清查。地面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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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固剂保质期剩余20~30天、井下剩余10~15天的应提出预警,合理调配,加快周转。不得使用过期、硬结、破裂等变质失效的锚固剂,过期、硬结、破裂锚固剂应及时销毁。施工现场储存锚固剂必须使用专用箱。
4.同一锚杆(索)孔内使用不同型号的树脂锚固剂时,应按凝固速度先快后慢的顺序放入锚固剂,并将锚固剂推至孔底,方可搅拌。
(二)锚杆:
1.杆体:螺纹钢杆体的屈服强度不小于335 MPa,抗拉(破断)强度不小于455 MPa,延伸率不小于15%,尾部螺纹(全螺纹锚杆除外)必须采用滚丝工艺加工,螺纹长度为100mm。
2.托盘:采用蝶形钢板托盘的,平面规格不小于100mm×100mm(方形)或φ100mm(圆形),厚度不小于8mm,孔眼居托盘中间,直径比锚杆杆体直径大1.5~2mm,用钻床或冲床加工。
3.螺母: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必须使用与锚杆相匹配的快速安装螺母。
4.垫圈:采用塑性减摩垫圈,其强度必须与螺母扭矩相匹配。 (三)锚索:采用SKP型的(即矿用普通型锚索,下同),杆体直径不小于15.24mm、长度根据地质条件确定。预紧力应达到100~120 KN,并符合下列规定:
1.杆体:抗拉强度不小于1860MPa,延伸率不小于3.5%。φ15.24mm、φ17.8mm、φ21.6mm锚索的设计破断力分别不小于260KN、353KN、504 KN。锚固段应安装锚箍,每米安装锚箍数量不得少于2个,保证锚固剂搅拌充分。
2.锚具: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4370《预应力筋用锚具、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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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和连接器》规定。
3.托盘:
(1)优先采用钢制蝶形托盘,平面规格不小于200mm×200mm(方形)或φ200mm(圆形),厚度不小于15mm。
(2)采用槽钢托盘的,型号不低于18#,长度不小于400mm,孔眼位臵外侧必须加焊钢板,平面规格不小于140mm×140mm,厚度不小于10mm。
(3)采用矿用工字钢或U型钢托盘的,工字钢型号不低于11#,U型钢型号不低于29#,长度不小于400mm,孔眼位臵外侧必须加焊适当规格的钢板,厚度不小于10mm。
(4)孔眼居托盘中间,直径比锚索杆体直径大2~4mm,用钻床或冲床加工。
第七十六条 矿必须建立锚杆(索)支护材料检查验收制度,不合格材料严禁入井使用。检查验收采用自检、送检两种方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检
由矿负责组织检查验收,按采购批次抽检锚杆(索)、树脂锚固剂等支护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并建立抽检台账。
(二)送检
每季度,矿应对锚杆(索)杆体及其构件的力学性能指标,树脂锚固剂的凝胶时间、锚固力等性能指标进行抽检。抽检样品应送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七十七条 锚杆(索)等支护材料应储存在干燥清洁处,杆体的锚固段不得沾染油污。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储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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