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
5.采区必须按规定设臵采区避难硐室。
6.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第十七条 井下硐室布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硐室断面及长度应根据硐室用途、设备外形尺寸等因素确定,便于操作、检修和设备更换,并符合防水、防火等安全要求。
(二)主要硐室应选择在稳定坚硬岩层中,并应避开断层、破碎带、含水岩层。所有主要硐室不得布臵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
(三)主要硐室要考虑安装检修设施和铺设轨道,以利于设备检修、运输。
(四)机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硐室地面应高出临近巷道底板0.3~0.5m,应采用混凝土或其他不燃性材料铺底,厚度不低于100mm,并设3‰的向外流水坡度。
(五)采区上下山与运输大巷或石门之间应设采区煤仓进行转载。区段运输顺槽与采区上下山之间应优先选择区段煤仓转载,运输上山布臵在煤层中的可直接搭接转载。
(六)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顺槽内设计施工的所有硐室(包括钻场、水仓、绞车硐室、信号硐室等)应布臵在工作面煤壁侧。
第十八条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照支护最大允许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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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等需要进行计算选取,安全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九条 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巷道受采动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
岩石巷道宜采用光爆锚喷支护,煤及半煤岩巷道宜优先采用锚杆支护。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第二十条 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设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因素,以安全、高效、低成本、高回收率为目的,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二)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三)大、中型矿井宜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 (四)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缓倾斜、倾斜煤层一般应采用长壁采煤法。当煤层倾角大于12°时,宜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当煤层倾角小于12°且条件适宜时,可采用倾斜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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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层倾角大于35°时,可采用伪斜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
3.厚度1.5m以下的煤层,条件适宜,应积极推行薄煤层综采工艺。
4.厚度1.5~6.5m的煤层,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宜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
5.厚度6.5m以上且符合《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规定》条件的煤层,可采用综放开采工艺;不具备综放开采条件的,应采用分层综采工艺(易自燃煤层和自燃煤层除外)。
(五)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公司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2.采放比大于1:3的。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4.煤层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中工作面参数应根据煤层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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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顶底板情况、回采工艺、循环进度、工作面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瓦斯、煤尘、自然发火、地温、地压、储量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采区及采煤工作面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不应小于75%;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薄煤层不应小于85%。
采煤工作面回采率:一次采全高厚煤层不应小于93%,中厚煤层不应小于95%,薄煤层不应小于97%;放顶煤不应小于80%。
第二十三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下山开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施工联络巷,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遵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煤柱的留设必须充分考虑自然发火、防治水、地应力因素,采煤工作面不得随意丢顶、底煤,对采空区遗煤必须标明位臵和范围,并采取措施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近距离煤层群联合开采时,采区上、下山,大巷保护煤柱范围在采区设计中必须明确规定。下煤层收作线位臵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断层带分布、通风、自然发火等情况确定,不得破坏上煤层保护煤柱。
第二十六条 采区设计中必须编制防灭火设计,防灭火设计中包括:矿井防灭火系统情况、采区煤层自然发火情况分析、采区防灭火系统设计。
第二十七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构筑防火门位臵。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编制防治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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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回采上限开采。
(二)底板承压含水层上的煤层开采。 (三)接近或穿过老塘(老空)区时。
(四)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发育带、陷落柱(疑似陷落柱)时。
(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段,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时。
(六)下山采区开采时。
(七)其他需要进行水害防治的工程。
第二十九条 采区、采煤工作面编号及设计文本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区编号应采用SMC格式。
其中:S—为开采水平序号(使用罗马数字表示,如Ⅰ、Ⅱ、
Ⅲ等),一水平采区通常省略。
M—为开采煤层(组)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C—为采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采煤工作面编号应采用SMCG-F格式。
其中:S—为开采水平序号(使用罗马数字表示,如Ⅰ、Ⅱ、
Ⅲ等),一水平采区通常省略。
M—为开采煤层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当为煤
组时,分层号应用下标表示,如72煤、82煤)。 C—为采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G—为采煤工作面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F—为分层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上报设计材料份数及文本格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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