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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企业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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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持股会紧体改部门批准,随公司成立(或增资扩股),工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云南)

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省属企业、中央在甘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省体改委审批,报省总工会备案:地县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地州市体改委审批,报地州市工会备案。(甘肃)

6、各级民政部门是职工持股会的登记机关。(青海省)

7、北京市体改委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并负责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

8、职工持股会,应制定章程,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自治区政监办批准民政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申请社团法人登记后方可运作。(宁夏)

9、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本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体制改革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陕西)

10、职工持股会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注册。(天津) 11、市属全资、控股企业又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并报市体改办备案;区属全资、控股企业由各区政府或区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其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市体改办审批。(深圳)

五、职工持股的权益和股权管理

1、深圳:(1)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2)员工脱离公司时,不再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有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个人或合法继承人;(3)经营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后,由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4)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3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可酌情将30%--50%的股金支付给本人。如满3年,则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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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1)原则上,员工持股不转让、不交易、不继承。(2)内部职工股份的转让,必须符合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只能在本公司的职工之间进行。职工调离企业,其股份可以带走,如需转让,须转让给本公司的职工。职工死亡,其股份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如需转让股份,亦须转让给股份公司的职工;上述股份的转让、继承,均须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手续和过户登记。股份公司应将有关股份转让、继承和带走的情况在年底查核股东的书面报告中加以说明,并接受证券主管机关的检查(3)内部职工股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商定,公司可根据每股资产净值和投资回报率予以指导。(4)发行内部职工股股权证须报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由证券经营机构具体办理。

3、浙江:内部职工股允许在职工之间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公司章程或持股会章程处理。

4、江苏:(1)职工对其货币出资部分具有转让权,其转让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2)职工对企业派股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转让权、继承权,仅享有分红受益权。(3)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并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包括外派人员)可购买职工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是否购买本企业职工股,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4)持股职工经批准脱离本公司或者死亡,公司应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将职工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购回,同时将派股收回;公司购回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新调入职工1年后可按规定自愿购买职工内部股。

5、济南市:(1)会员个人持有的职工集体股可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不得向非职工转让,转让价格双方协商而定。(2)会员经企业同意调离本企业,或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所持股份可转让给其他会员。(3)公司经批准转为发起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工持股会解散,会员认购的职工股,可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经批准转为上市公司的,职工集体持股可按有关规定执行。(4)企业职工集体股,经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部分转让的按比例减少会员持股数量,全部转让的,解散职工持股会。(5)公司终止或破产的,持股会会员按出资比例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后,解散内部职工持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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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徽省:(1)允许职工持有的股权在本公司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依照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及收益状况确定。职工股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2)内部职工股股权转让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职工持股原则上不得退股。但遇持股职工调出、辞职、退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死亡和被公司除名、辞退等情况,可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处理。(4)内部职工股可以由职工个人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

7、厦门市:(1)到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领取股权托管凭证;(2)员工脱离企业时,其股份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3)鼓励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员工暂时不入股。暂未入股的员工,今后可以在企业预留股份或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

8、黑龙江:(1)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2)员工脱离公司时,不再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有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个人或合法继承人。回购的股份,留作奖励股或由新员工认购。(3)原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法人股东向内部职工转让部分股权和向员工增发新股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和新股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9、云南:内部职工股股份不得在会员之间自行转让。会员离开公司或者死亡,由职工持股会以内部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持股数额为标准,参照上年度公司每股资产价值计算,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得股金,同时将其相应份额的内部职工股股份转让给其他会员。

10、甘肃省:净资产增值奖励给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的股份,退休前不得转让、回购。调离、辞退(包括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股份收回,归赠股前资本所有者。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赠股可继续持有,也可转让,或由公司回购。回购按上年度末每股净资产计算。

11、青海省、陕西:会员死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特殊原因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由职工持股会以会员出资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为基准,参照职工持股会上年度每单位出资拥有的净资产退回,或者由职工持股会依据上述原则快助其转让给其他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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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北京市:(1)会员的出资在职工持股会成立3年内不得转让。3年后只能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2)职工调离、辞职、辞退、开除、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职工退休时,可以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额可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转让给公司其他职工,或留作新职工认购。(3)经批准,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职工持股会的股份的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4)会员大会唷会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3、上海市:(1)内部职工股不得上市交易;(2)职工经公司同意调离或者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为标准,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收回,转让给其他会员。(3)公司经批准改组为上市公司后,原公司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作为发起人股,不得上市交易。公司职工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在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额度10%的范围内,另外认购内部职工股,这部分股票可根据证券管理部门的规定上市交易。(4)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将部分奖金作为内部职工股;经股东大会和职工持股会同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部分内部职工股设定为优先股。

14、宁夏:(1)内部职工个人股,个人不准交易;未经持股会批准不得转让。(2)职工调离企业或者死亡的,其所持股份可由职工持股会按股本原值购回,股本价款归还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也可以经理事会批准,在内部职工中转让;持股会购回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或扩股时使用。

15、天津:会员出资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和持有。 六、股份的设置和持股比例 (一)股份的设置

1、深圳: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员工持股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个别企业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2、浙江、江苏:内部职工股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置。

3、济南: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设置内部职工集体股。

4、安徽:(1)设立为公司或者已改建为公司的,可以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公司部分股权的形式设置;(2)拟改建为公司的,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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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职工个人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作为发起人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企业产权的形式设置,购买企业产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甘肃: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6、北京:试点企业在改制为公司或会员增资扩股或股东向职工转让股份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

7、上海市、陕西: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以吸收内部职工持股。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将部分奖金作为内部职工股。

8、南京市: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内部员工持股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二)持股比例

1、深圳:(1)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元-2亿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1000万元-5000万元的,占35%--50%左右;1000万元以下的员工持股可占50%以上。(2)高新科技企业和商贸企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员工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3)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10倍。

2、浙江、安徽: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允许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认购股额在职工平均持股额5倍以上的,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公司签发“股权证明书”。

3、江苏:(1)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持股数额应当是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允许经营者持大股,允许业务、技术骨干多持股。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持股额超过平均持股额5倍的应当作为自然人持股,不参加持股会。(原规定:董事长、经理出资任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2倍,亦不得高于5倍。)(2)允许国有小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占控股地位;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小企业的国有股权。

4、厦门:非国有必须控制的垄断部门鼓励员工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持股且持股比例应当高于一般员工。

5、黑龙江:(1)在股权设计中,从总股份中设定一定比例为员工持股股份,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股本总额的30%;(2)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额3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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