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设备名称 序号 名称 苏州分公司太湖国际信息中心一期工程-其他设备和材料 其他设备和材料 规格型号 材质 生产厂家 单位 数量 备注 附件2:
苏州分公司太湖国际信息中心一期工程新建气体灭火系统项目
技术要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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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的要求
1.1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苏州分公司太湖国际信息中心一期工程新建气体灭火系统项目的招标。 1.2 总的要求
1.2.1本文件提出了对包括该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消防检测、调试、试验和消防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2投标方应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提供高质量的设备和功能完善的配套设施,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文件技术要求和最新工业标准,以及符合招标方贯彻安全、健康、环保标准的要求的优质产品。
1.2.3投标方对七氟丙烷气体灭火成套设备(含辅助系统与设备)负有全部技术责任,包括分包(或采购)的设备和零部件。投标方对于重要分包设备和主要外购零部件提出推荐意见,投标方和招标方协商选择分包厂家,但技术上由投标方负责归口协调。
1.2.4如投标方投标书与本文件要求有偏差(无论多少或是否重要)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本文件的附件 “差异表”中。否则将认为投标方完全响应本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1.2.5若投标方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前后有不一致的地方,则以更有利于设备安装运行、工程质量的原则,由招标方确定。
1.2.6招标方在本文件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投标方应提供一套满足本文件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对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2.7投标方须执行本文件所列标准。如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与本文件所列标准发生
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2.8投标方中标后,投标文件经技术澄清后,承诺内容和技术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与订货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9在合同签定后,招标方有权因规范、标准、规程发生变化而提出一些补充要求,在设备投料服务前,投标方应设计上给以修改。
第二章 工程概况
2.1 工程概况
见招标书正文和设计图纸
第三章 标准和规范
3.1. 设计制造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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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制造所遵循标准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3.1.1.1凡按引进技术设计制造的设备,须按引进技术相应的标准和相应的引进公司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制造、检验。
3.1.1.2 以国内技术设计制造的产品,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检验。
3.1.1.3 在按相应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还必须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及其它方面最新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定)的要求。
3.1.1.4 如果本标书中存在某些要求高于上述标准,则以本标书的要求为准。 在与上述标准不相矛盾的情况下,投标方设备应符合下列最新版本标准的规定。 --美国国家防火协会标准《NFPA2001清洁药剂灭火系统》最高版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及其它有关标准,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1999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设备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应用设计手册》。
本招标文件成文时,上述标准和规范均有效。若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投标人应达到上述标准和规范最新版本的要求。
3.2 质量保证
3.2.1投标方在投标书中应对本企业执行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简要的介绍,对质量的保证措施进行必要的说明。
3.2.2技术文件及图纸要清晰、正确、完整,能满足正常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3.2.3投标方应具备有效方法,控制所有外协、外购件的质量和服务,使其符合本标书的要求。
3.2.4投标方应保证七氟丙烷气体消防系统满足本标书提出的性能要求,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投标方有义务进行改进。如因设备改进延误工程工期,投标方负有完全责任,按合同条款解决。
3.2.5 在安装和设备保质期间发现部件缺陷、损坏情况时,投标方应首先提供更换的零部件,在证明为设计和制造原因时,投标方免费更换,在确认为需方责任时,需方负责更换零部件的费用。
3.2.6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后,投标方仍有义务对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当设备出现故障时,投标方仍应积极配合需方解决技术问题及保证及时提供检修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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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投标公司如非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设备厂家提供的授权项目正式函件,并提供设备厂家对质量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书,确定投标公司的所有产品均系厂家生产的原装产品。一旦发生任何造假的因素,设备厂家需连同投标公司相同的责任。
第四章 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
4.1 项目总体技术要求
4.1.1本项目新建的自动气体灭火系统,采用额定工作压力为5.6MPa的内贮压式七氟
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包括有管网和无管网。系统均应具有中
国消防检测报告,且在有效期内并获允许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
4.1.2 防护区范围及设计条件
4.1.2.1地上一至四层防护区,具体为:通讯网络机房。各防护区详见设计图纸。
4.1.2.2 有管网系统在楼宇内内设4套集中瓶站,采用固定式组合分配系统,全淹没系统。 4.1.2.3 灭火剂的设计用量按组合分配系统中最大一个防护区灭火用量与剩余量之和计算,并考虑门窗的药剂流失量。
4.1.2.4 本次新建的气体灭火系统设备参数和相关的软硬件接口应对招标人无条件免费开放,并无偿配合招标人安装、调制、使用和维护等相关工作。
4.2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总体要求:
4.2.1 气体灭火系统的整体使用年限应不小于20年,在使用年限内设备的完好率应不小于98%。
4.2.2 气体灭火系统应满足-10℃~50℃的运行环境温度。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应不小于10000小时,平均每次故障维修时间(MTTR)应不大于8小时。
4.2.3 系统设备具有抗强电磁干扰能力,并可抵抗在27MHZ至1GHZ范围内的辐射电磁场及不低于20V/m环境下的强电磁干扰以及满足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4.2.4 系统设备可抵抗无线电频率在150KHZ至27MHZ范围的接触性干扰和满足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4.2.5 气体灭火系统设备启动和动作应准确可靠,无任何故障出现,各部件不得出现松动、变形和损坏。系统设备不允许有因产品自身原因造成的误喷放和泄漏现象。
4.2.6 气体灭火系统的动作程序应确保选择阀开启后,才能开启容器阀。
4.2.7 气体灭火系统各操作部位均应以文字、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单向阀、选择阀应标示灭火剂流动方向,铭牌标志应符合GA400-2002有关规定。关键操作部位(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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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装置)应设置安全保险机构或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运输安装和调试维修等过程中出现误动作。
4.2.8 气体灭火系统各部件应固定牢靠、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查、试验、维修;气体灭火剂瓶组应具有密封可靠措施并应能抗振动和耐倾倒冲击且不得出现结构损坏和零部件损坏,系统各部件间连接螺纹、法兰应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的规定。
4.2.9 气体灭火系统各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也不得有气孔、夹渣、疤痕、磕碰和划伤等缺陷。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和镀层应完整、均匀、美观。
4.2.10 气体灭火系统易损件的更换周期应按GA400-2002有关规定进行,每次使用后,需要更换相应部件(附件)或材料。应提供易损件的更换周期和除易损件外的其他部件的使用年限。
4.2.11 气体灭火系统所有设备材料(含部件和元器件等)均应按国标优质产品等级制造和采购。
4.2.12 气体灭火系统设备,从设备材料(含外协件)的采购、加工、组装、检验等工序全部按照标准的程序文件和质量手册执行,其质量体系应符合ISO9000系列标准。部分重要部件应通过美国或欧洲的相关质量认证。
4.2.13 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容器、启动容器必须获得国家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或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4.2.14 气体灭火系统产品组件(包括灭火剂、管网设备)必须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强制检验或型式检验合格认可。系统组件的特性参数,应由国家法定检测机构验证或测定。投标人应提供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4.2Mpa或5.6Mpa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4.2.15 应提供气体灭火系统所需的设备材料的资料,包括系统各组成部分和系统各装置的明细目录和技术参数。系统应配有安装手册、操作手册和维修手册,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2.16 气体灭火系统设备必须具有先进的技术水平、成熟稳定的运行经验、良好的工程业绩,应能提供相应真实有效证明文件。
4.3 系统性能:
4.3.1 本工程设有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该系统能自动检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启动灭火系统,操作与该系统连锁动作的有关设备,施放灭火剂,并且相应连锁关闭该防护区内的防火阀、风机和门窗等设施。
4.3.2 本项目涉及的有管网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本项目涉及的柜式(无管网)预制气体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4.3.2.1 自动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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