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拟转让股权股东可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这两条款对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拟转让股东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应尽的义务,其他股东行使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方式、条件、逾期不行使的后果均作出了比较明确规定。这对股东在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行使有着重要的意义。
保护股东的利益是公司立法的宗旨之一,以上新公司法的有关修改和补充健全了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中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进一步得到规范和完善,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我国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在一些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还需要有更进一步的完善。只有通过司法实践和法律的倾向性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股东权益的保护,规范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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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刘相凯:“论股权性质与内容”,载<<北京商法学院学报>>1998第4期。
【2】王保树主编《商法学》“股东权利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页。
【3】侯晓红“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掏空与支持的经济学分析”,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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