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募基金大事记
一、中港投资市场桥梁的搭建 1. 中港基金互认,开启南下北上之路
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正式签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自 2015 年 7月1日起施行。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进入内地的资格条件、注册要求、托管要求、代理要求以及销售要求,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表 1:《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点与点评 要点 基金设立地点 管理人资质 管理人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 3 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点评:意味着形式投资管理职能的只能是香港本地基金管理人,但将投资管理职能转包给其他香港持牌机构的符合规定。 基金类型 托管要求 基金成立年限 香港互认基金担任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代理人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托管资格,即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代理人应当是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 点评:意味着目前可开展香港互认基金业务的机构为内地公募基金公司、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基金成立 1 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香港基金需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规定与点评 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点评:意味着在香港销售的而非在香港设立的基金不在互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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