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主体资格; (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部分。 (五)工伤认定的时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六)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解决途径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劳动能力鉴定 (一)概念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利用医学科学的办法,根据伤残情况,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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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职工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做出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一个联席会议机制,劳动能力鉴定事务的具体办理一般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负责。
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办公室一般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三)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于2007年5月1日执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于2002年4月5日执行。
?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湘劳〔1997〕169号)于1997年7月1日执行。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自我移动、穿衣洗漱5个方面能否自理区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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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
(四)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有关医疗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五)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六)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七)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解决途径
劳动能力鉴定不是行政行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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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四、老工伤人员的待遇保障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
老工伤人员是指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退休退养工伤人员。不包括与原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了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以及已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
在2011年4月底以前将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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