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水平达标率、矿产资源产出率等指标;提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先进适用关键技术及其研发推广的具体措施;明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激励约束政策。
(3)绿色矿山建设。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条件,区分新建矿山、生产矿山,提出绿色矿山建设思路、措施。确定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明确本行政区推进矿业绿色转型的相关扶持政策。
(4)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出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矿地统筹,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矿山 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等相关要求。提出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机制、保证金制度、政策支持、奖惩机制等措施。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区分历史遗留矿山、生产矿山、新建矿山,明确治理恢复的责任、范围和时序。划定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统筹矿山复绿行动安排,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
(3)矿区土地复垦。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准入管理相关要求。区分历史遗留矿山、生产矿山、新建矿山的具体情况,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和任务,提出矿区土地复垦面积指标。
9.重大工程 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提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矿山复绿等重大工程,确定工程的目标任务、资金概算、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效。
10.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提出矿产资源产权管理、勘查开发市场体系建设、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宏观管理与公共服务、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改革方向和安排。
11.规划实施与管理 从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规划审查、规划实施评估调整、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规划管理信息化等方面,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相关措施。
四、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一)规划指标
规划指标按属性分为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是期望达到的发展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并适时调整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引导资源向着有利于达到预期目标的方向流动和配置,努力争取实现。约束性指标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政府责任的指标,是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实现。
表1 规划指示体系表
注:1. 开采总量指标中,属于国家和本行政区实行总量控制的矿种,列为约束性指标。 2. 标注*的为备选指标。
1.矿业产值:指本行政区内到规划期末预计达到的矿山企业的最终工业产品总价值量。 2.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覆盖率:指本行政区内,以地质填图为基本手段,到规划期末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地球物理勘查、区域地球化学勘查等各项工作预计完成的总面积与行政辖区国土总面积的百分比。按不同类型和不同比例尺分别计算
3.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指在区域地质调查、物化探异常查证、矿产预测、矿产普查等信息基础上,新发现或根据已知矿点及群采线索,经初步工作新发现的具有工业价值或有进一步工作价值,其规模在《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规定大中型规模以上的矿产地。可按矿种分别提出。
4.新增资源储量:指通过地质勘查工作获得的资源储量(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以提交地质报告审定稿中的数值为准。
5.开采总量:指本行政区内矿山企业当年采矿作业实际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同类矿产的实物数量总和。应严格对应各矿种的计量单位,分矿种提出。
6.矿产地储备数量:指本行政区内进行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矿产地数量。 7.矿山数量:指本行政区内矿山数量总和。
8.大中型矿山比例:指本行政区内设计生产规模达到大中型以上的矿山数量占矿山总数的百分比。可按矿种分别提出。
9.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指本行政区内实际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及综合利用率达到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要求的矿山数量占矿山总数的百分比。
10.矿产资源产出率:指本行政区内主要矿产资源实物量的单位投入所产出的经济量,其内涵是经济活动使用矿产资源的效率。地区矿产资源产出率=地区生产总值(不变价)/主要矿产资源消费量。主要矿产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气、铁矿、铜矿、铝土矿、铅矿、锌矿、镍矿、石灰岩、硫铁矿。
11.绿色矿山数量(比例):指本行政区内规划期末达到各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总数或绿色矿山数量占全部矿山数量的百分比。
12.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指本行政区内,到规划期末历史遗留矿山已完成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的百分比。
13.矿区土地复垦面积:指本行政区内,到规划期末通过对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其他临时占用造成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的面积。
省级规划应在全国规划的指导下,对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全国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在省级规划中必须是约束性指标,且不能低于全国水平。此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规划指标。
(二)空间布局与规划分区
主要分3类,一是战略引导性布局,二是重点工作布局,三是管理功能分区。 1.战略引导性布局
(1)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在矿产资源综合区划基础上,进行勘查开发总体布局,明确各区域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管理政策导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资源开发空间格局。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全国规划中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布局; ——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和开发利用现状;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2)勘查开发基地/资源产业基地 指在成矿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的重点成矿区带(重要含油气盆地)中,考虑资源储量、开发利用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外部条件等,划定的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规模效应、集聚效应,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重要战略核心区域。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主要在全国规划中划定,省级规划重点是落实。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和工作需要,划定对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资源产业基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区域成矿条件好,找矿潜力较大,大中型矿产地分布集中; ——具备较好的矿产资源开采条件,聚集了较多且具有相当规模的矿山企业,已形成一定的生产开发规模和配套基础设施,能较好的实现规模效益;
——区域内交通便利,便于矿产品的运输和材料的运输; ——具有一定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地区;
——区位条件、下游产业布局等其他经济社会因素。 2.重点工作布局
落实规划目标,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重点规划任务落地,划定重点调查评价区、重点勘查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矿业经济区,作为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和相关政策支持的重点区域。
(1)重点调查评价区
指以战略性和重要矿产为重点,在成矿条件有利,有较大资源潜力且工作程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圈定的部署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和区域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等工作的重点区域。区内通过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进一步摸清资源潜力,圈定找矿靶区和新发现矿产地,引导和服务商业性勘查工作。
(2)重点勘查区
指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在成矿条件有利和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划定的重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的区域,还包括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区内通过集中各方资金和力量,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3)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指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划定的可能或严重危害到人居环境、生态系统、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区域。区内重点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大
工程,修复矿山地质环境。
(4)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指由点到面、集中连片,整体推动绿色矿业发展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区域。主要在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秩序良好、管理创新能力强的市(县)中选定。
(5)矿业经济区
指资源赋存条件好、基础设施配套好和开发利用活动相对集中,具有独特产业优势,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后续选矿、冶炼和深加工产业为主的区域。目的是引导矿业生产要素聚集,优化资源配置和结构,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引领和促进矿业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矿业经济区不作统一要求,各省可根据本地实际和管理需要,自主选择。
3.管理功能分区
为在空间上统筹勘查开发与保护活动,发挥规划空间管治依据作用,划定重点矿区、限制勘查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勘查开采规划区块。
(1)重点矿区
指以战略性矿产或区域优势特色矿产为主,所划定的资源储量大、资源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对全国资源开发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矿产地和矿集区。区内需统筹规划,并加强监管。 省级规划要落实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并根据实际划定省级重点矿区。
(2)限制勘查区
指在规划期内根据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要求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
限制勘查区应明确资源勘查的准入条件,可从限制勘查矿种、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入手,制定较高的准入门槛,严格勘查准入。 将以下区域划定为限制勘查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以及具有地方特色且资源储量有限,需要保护的区域。
——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和市场需求,但现阶段开发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区域。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限制勘查矿产资源的区域。 (3)限制开采区
指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等,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
限制开采区要从限制开采矿种、最低开采规模、开采总量、“三率”水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明确符合本区功能的限制条件。
将以下区域划定为限制开采区: ——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控,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分布区域;具有地方特色且需保护性限量开采矿种分布的区域。
——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但当前市场容量有限,应用研究不够,资源利用方式不合理的区域。
——在较高技术经济条件与一定外部条件下,才能达到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
——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储备和保护的矿产地。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限制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
(4)禁止开采区
指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等,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禁止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区域。
将以下区域划定为具有资源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
——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达不到资源合理利用、整体开发等要求的矿产地,开发利用会造成严重资源破坏或浪费的区域。
将以下区域一定范围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
——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
——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的地区。
此外,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划为禁止开采区。
在不影响禁止区主体功能,并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地热、矿泉水等矿产的勘查开发利用。
(5)矿业权设置区划(勘查开采规划区块)
通过合理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落实矿业权设置区划。规划区块指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合理布局,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和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资源储量规模、勘查程度、开发利用现状、技术经济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划分出的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的空间单元。在划定规划区块时,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业权设置方案等成果。一个规划区块范围内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开发主体。
省级规划中要区分高风险、低风险和无风险矿产,明确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划分等有关要求。在空间落地上,原则是“省级划定,市县落实”,即在省级规划编制过程中形成区块名称和坐标范围的区划成果,由各市县级规划直接落实到具体规划图层上,作为管理依据。
——勘查规划区块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矿产分类要求,对于第一类矿产,即高风险勘查,可不具体划分勘查规划区块,但对探矿权设置区划应提出优化布局和与未来开发相协调的可操作性原则和要求;如果勘查工作基础能满足划分条件,可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对于第二类矿产,即低风险勘查,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划定勘查规划区块;资源情况不清的,可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其中煤炭由国家出资开展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后划定。对于第三类矿产,即无风险矿种,可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进行采矿权设置区划。
具体划分技术要点参见附录E。 ——开采规划区块
原则上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矿区都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矿产的勘查程度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类矿产,即无风险矿种,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不做要求,在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中进行采矿权设置区划。
开采规划区块划定,应综合考虑地理、地质、构造、资源赋存条件、矿床规模、开采方式,以及经济技术评价结论、产业政策、最低开采规模、矿区工业广场位置等因素,尽可能保持已探明矿体的完整性,防止“一矿多开”“大矿小开”。
具体划分技术要点参见附录D。 (三)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是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明确主要矿种的调控方向,制定相关指标和政策措施对重点矿种的开采总量进行调控。
1.总量调控的原则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要求; ——从国家利益和全局高度出发,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处理好市场配置与规划调控的关系; ——充分考虑国内外矿产资源供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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