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签字。
6.1.3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H。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6.1.4 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 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 检查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 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1.5 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6.1.6 技术预验收工作可参照本规程8.4的规定进行。
6.1.7 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8.5.3的规定进行。
6.1.8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I。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6.2.1 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 6.2.2 导(截)流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不影响其它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2 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完成;
3 截流设计已获批准,截流方案已编制完成,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4 工程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5 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6 有航运功能的河道,碍航问题已得到解决。 6.2.3 导(截)流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截)流工程是否满足导(截)流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完成情况;
3 审查导(截)流方案,检查导(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 检查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5 鉴定与截流有关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2.4 工程分期导(截)流时,应分期进行导(截)流验收。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6.3.1 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6.3.2 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 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 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 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 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
7 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8 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9 年度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3.3 下闸蓄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 3 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 4 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 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3.4 工程分期蓄水时,宜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6.3.5 拦河水闸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组织蓄水(挡水)验收。验收工作可参照本规程6.3.3的规定进行。
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6.4.1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 6.4.2 通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引(调)排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通水的要求; 2 通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3 引(调)排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障碍物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4 引(调)排水的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得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4.3 通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通水的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清障完成情况; 3 检查通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 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4.4 工程分期(或分段)通水时,应分期(或分段)进行通水验收。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6.5.1 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6.5.2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应有所在地区电力部门的代表参加。
根据机组规模情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也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
6.5.3 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必要时,验收主持单位可派专家到现场收集有关资料,指导项目法人进行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 6.5.4 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应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
2 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3 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
4 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
5 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
6 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7 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 6.5.5 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h或7d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2 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启动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的时间。
6.5.6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
技术预验收应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完成后进行。 6.5.7 技术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3 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统等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测或验收;
5 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 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电力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讯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 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 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 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 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并得到批准;
11 水库水位控制与发电水位调度计划已编制完成,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12 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要求; 13 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14 机组按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6.5.8 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听取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运行情况报告;
2 检查评价机组及其辅助设备质量、有关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检查试运行情况和消缺处理情况;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 讨论形成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5.9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已提交;
2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 6.5.10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听取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2 检查机组和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运行情况; 3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 讨论并通过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6.5.11 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求进行。
6.5.12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J;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6.1 项目施工工期因故拖延,并预期完成计划不确定的工程项目,部分已完成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6.2 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包含项目施工工期拖延的原因、预期完成计划的有关情况和部分已完成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理由等内容。 6.6.3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拟投入使用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并已通过相应的法人验收;
2 拟投入使用工程已具备运行管理条件;
3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它工程施工不影响部分工程安全运行(包括采取防护措施);
4 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部分工程提前使用协议;
5 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6.4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 2 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3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 检查工程的调度运用、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
6.6.5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K;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是部分工程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也是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交接和项目法人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的依据。
6.6.6 提前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如有单独的初步设计,可组织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工作参照本规程第8章有关规定进行。
7 专 项 验 收
7.0.1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7.0.2 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作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7.0.3 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7.0.4 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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