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登记实施办法(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区渔业船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主管全区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站具体负责全区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第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渔业船舶登记簿,并将渔业船舶登记的内容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阅渔业船舶登记簿。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渔业船舶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 公务船舶的船名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制造、购置、或其他原因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渔业船舶,申请渔业船舶船名核定,申请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校验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养殖渔船应当提交渔业船舶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三)申请变更渔业船舶船名的,应当提交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决定。予以核定的,向申请人核发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同时确定该渔业船舶的船籍港。不予核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的有效期为十八个月。 超过有效期未使用船名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作废,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提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抵押权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依法转移船舶抵押权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1、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2、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
4、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提交共有协议和共有各方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换发相关证书,并收回、注销原有证书。换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四)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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