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
(修订稿)
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意见》(粤发[2015]3号)和《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粤府办[2016]14 号)文件精神,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全面落实高校岗位聘用制,进一步加强学科队伍建设,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实施范围为学校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二条 岗位总量
根据学校“十三五”建设规划,从当前学校的办学规模、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出发,设置我校岗位总量为4530个,其中事业编制岗位3118个。事业编制岗位中,专业技术岗位2466个(含辅导员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79.1%;管理岗位556个(含辅导员管理岗位56个),占岗位总量的17.8%;工勤技能岗位96个,占岗位总量的3.1%。
第三条 岗位比例
在学校设置的岗位总量中,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9%,其中,教师主系列岗位(含辅导员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63%,其他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6%;管理岗位(含辅导员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8%;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
第四条 岗位分类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专业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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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分类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级,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八至十级为中级岗,十一至十二级为初级岗,十三级为员级岗。其中一级岗位是国家特设岗位,二级岗位由全省总量控制和管理。我校设置并管理三至十三级岗位。
2.岗位名称
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和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和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和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和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和十二级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正高级对应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和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初级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
3.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我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分别按不超过20%、31%、43%和不少于6%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比例为8.5:1.5。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高校教师岗位,包括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在不突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前提下,教师正高、副高、中级及其以下人员的结构比例按不超过教师岗位总量的25%、33%、41%和不少于1%设置。教师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广东工业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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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的正高、副高、中级及其以下人员的结构比例按不超过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4.7%、28.6%、49%和不少于17.7%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广东工业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
除空缺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得用于聘用专业技术七至三级岗位以外,其他空缺的专业技术高等级岗位职数可以聘用低等级岗位,具体为专业技术高级空缺岗位数可用到中级、初级岗位。
(二)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10级。学校现任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管理岗位数量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17.8%,四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数,按学校领导班子职数确定,五级及以下职员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管理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
除空缺管理三级、四级岗位不得聘用管理其他岗位以外,空缺的管理高等级岗位职数可以用于聘用低等级的管理岗位。
(三)辅导员岗位
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数量,辅导员的岗位可按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种岗位类别管理,即当辅导员聘用在专业技术职务时,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当聘用在管理职务时,按管理岗位管理。辅导员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广东工业大学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
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级,现行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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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技术工一级岗位由全省总量控制,我校设置并管理二至五级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数量按现有工勤岗位实际人数设置,并随着后勤社会化改革和人员自然减员而逐步过渡到不设置,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3.1%5 %。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比例为21%,三级到五级岗位比例分别按不超过57%、13%和5%设置,普通工岗位比例为4%。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按《广东工业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
除空缺的技术工一级岗位职数不得用于聘用工勤其他岗位以外,空缺的工勤高等级岗位职数可以用于聘用低等级的工勤岗位。
第五条 岗位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岗位聘用条件。
(二)个人申报。根据本人所在岗位性质和自身实际情况,对照各级各类岗位的申请条件,填写并提交相应的《广东工业大学××岗位聘用申请表》,进行自主申报。
(三)资格审查和推荐。各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相应的岗位聘用委员会推荐。
(四)评审和制定拟聘方案
1. 各学院(部)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副教授一级及以下岗位的评审工作。岗位聘用委员会成员在对申请人员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经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赞成票数超过投票人数半数以上,且在岗位规定数量限额内以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的原则,形成拟聘方案。如出现同票人数超出岗位规定数量限额时,采用对同票人员重新投票再排序的方法形成拟聘方案。
2. 学校教师聘用委员会负责教授二级岗位评议推荐、教授三、四级岗位评审和副教授一级岗位复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对教授二、三、四级岗位申请人员进行充分评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赞成票数超过投票人数半数以上,且在岗位规定数量限额内以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的原则,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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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二级岗位推荐方案和教授三、四级岗位拟聘方案。如出现同票人数超出岗位规定数量限额时,采用对同票人员重新投票再排序的方法产生拟聘方案。同时,评议各学院上报副教授一级岗位的拟聘名单,无异议的即为复审通过;对于有异议的,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半数以上者为复审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学校教师聘用委员会还负责审查各学院(部)岗位聘任委员会上报的副教授一级以下岗位的拟聘方案,形成全校各级别教师岗位的拟聘方案。
3. 辅导员岗位聘用委员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分别负责辅导员各级岗位、其他专技各级岗位、五级及以下各级管理岗位和二级及以下各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评审工作。评审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经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赞成票数超过投票人数半数以上,且在岗位规定数量限额内以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的原则,形成拟聘方案。如出现同票人数超出岗位规定数量限额时,采用对同票人员重新投票再排序的方法产生拟聘方案。其中管理八级以上岗位还需报学校党委批准。
4. 对于评审未通过所申报岗位的,自动转入同类下一个级别岗位的评审。
(五)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上报的教授二级岗位推荐方案,形成学校教授二级岗位的拟聘方案;审定各岗位聘用委员会上报的各类各级岗位的拟聘方案,确定除教授二级岗位以外其他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人员名单,并向校长办公会汇报,经审议后通过,其中管理岗位拟聘方案需报学校党委会审议批准。
(六)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七)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兑现待遇。 (八)聘用结果报送省人社厅备案。
第六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方案由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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