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都应在《民工学校上课签到单》上签字(项目部配有考勤机的须刷卡);每节课必须有影像资料,其中上课照片应从前后两个角度拍摄,能真实反应出上课时间、参加人数、授课教师等情况。签到单和影像资料一式三份,一份存放在项目部备查,一份在每门课结束后及时上报总校,一份报属地民工学校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前一个月内各项目民工学校应在自查、自评基础上,填报《项目民工学校检查标准》自查评分,向属地民工学校监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提交包括项目民工学校的组织领导、管理制度、教学场地与设施、教学组织(包括签到单和影像资料)、民工管理等具体内容的书面总结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民工学校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台帐资料,要建立师资管理、学员管理、教学管理制度,建立教学日志、学员台帐、教学台帐。各类文件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民工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对未按规定开展民工学校各项活动的企业和项目部予以督促,并将有关情况报民工学校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民工学校监管部门应安排专职人员,对企业民工总校和项目民工学校教学活动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在企业民工总校和项目民工学校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到该民工学校进行检查;在企业民工总校和项目民工学校提出考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企业民工总校检查标准》和《项目民工学校检查标准》对其进行考核评估,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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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民工学校监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对建设工程民工学校进行年度考评,评选本地区年度优秀企业民工总校、项目民工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员等,在本地区公示和表彰,市建委每年组织一次上述评比活动,在全市公示和表彰,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民工学校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民工学校检查制度,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健全台帐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民工学校建设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考核内容,作为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的重要部分,并与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挂钩。“项目民工学校考核合格”作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选条件之一,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五条 应当设立项目民工学校的建设工地,自开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向管理部门备案;或虽备案但未在工程竣工前一个月内向管理部门申报考核评估;未按规定建立民工学校总校;未在建设工地设立项目民工学校;以及企业民工学校或项目民工学校考核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重点监管,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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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宁波市企业民工学校总校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校 址 校 长 教务主任 姓 名 教 师 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职 称 联系电话 副 校 长 总务主任 姓 名 职 称 备 注 8
附件3
教师基本情况统计表
单位: 学校地址: 序号 姓名 备 注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 授课内容 手机号码 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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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民工学校教师库教师推荐表
单位: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 称 授课内容 手机号码 电话号码 备 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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