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宁波市建设工程民工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民工学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民工学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培育合格的建筑业产业工人,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建人?2007?82号)、省建管局《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浙建管[2006]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民工学校建设工作的统一管理,研究制定民工学校建设的政策、办法和措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民工学校的监督管理。其中,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建设工程民工学校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管处负责。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管处以下简称民工学校监管部门。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工程民工学校包括企业民工总校和项目民工学校。企业民工总校设在建筑业企业,项目民工学校设在建设工地。
第四条 民工学校通过对务工人员进行系统的岗位基本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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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生产技能培训,行业管理规定学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时事政治、形势任务教育,班组活动讲评等方面的活动,逐步提高务工人员的基本素质,培育合格的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设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为构建和谐宁波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民工总校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民工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师资管理,教学管理,做好民工学校课后教学资料的上报、统计和汇总工作,完善台帐资料;对项目民工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民工学校的规范化运作;对未建立项目民工学校的项目部,组织其务工人员的基础素质教育和初级技能培训工作。
项目民工学校的主要职责是具体开展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基本素质教育和初级技能培训工作。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建立企业民工总校,并向其注册地(本地企业)或首次备案地(外地进甬企业)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民工总校可自行组织也可通过项目民工学校开展民工培训教育工作。新设立或进甬的建筑业企业需在资质审批或进甬手续办理完成后15天内建立企业民工总校,并将建校情况报属地民工学校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企业民工总校要加强对项目民工学校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民工学校制定的教学大纲进行认真审查,根据项目情况,制订课程实施计划,合理安排每门课程的教师和每门学科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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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确保教学计划的实施,制订教师、学员守则,规范上课秩序,确保教学质量;制订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民工学校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奖罚规定等。
第八条 各民工学校监管部门应建立民工学校师资库,将具备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技术及管理人员纳入师资队伍,实行本区域民工学校师资资源共享。各学校如需聘请师资库的教师授课,可提前3天向民工学校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聘用自有人员为民工学校教师的,须经民工学校监管部门统一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教师资格证,并记录教育培训情况。教师必须持教师资格证方能上岗,聘请文明办、疾控中心等专业机构授课教师的除外。各企业须配备持证上岗教师数量为特级企业12名,一级企业9名,二级企业6名,三级企业4名。
第九条 民工学校创建和务工人员教育培训费用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记入建设工程造价不可竞争费用。同时,积极拓宽渠道,争取各类资金。企业各项务工人员培训政策性提留、国家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和社会公益性资金均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企业对参加培训的务工人员按工时予以相应补助。 第九条 每年年底前各企业民工总校应在自查、自评基础上,填报《企业民工总校检查标准》自查评分,向属地民工学校监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提交包括项目民工学校的组织领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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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师资情况、项目民工学校管理等具体内容的书面总结材料。
第十条 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它县市区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均应在建设工地设立项目民工学校。凡申报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建设工地,必须建立项目民工学校。
第十一条 项目民工学校由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组建管理,指导工程项目部具体实施教学培训活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共同参与。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任项目民工学校校长,项目部委派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或有教学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任教学负责人,负责教学、学员和后勤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民工学校须按规定制订学校章程,明确教学目的、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各学校应根据教学内容认真编写教学大纲,按规定组织务工人员进行基本素质教育和初级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项目民工学校要根据务工人员特点,结合形势任务及企业发展要求,开展有意义的文体活动、劳动竞赛活动、争做文明市民评比活动,丰富务工人员精神文化生活。同时,应充分利用民工学校平台,加强务工人员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加强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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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民工学校一般设在建设工地的会议室、食堂或活动室。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将民工学校室内温度控制在规定的许可范围之内,且卫生条件达到文明施工相关要求,必须配备电脑、投影、摄像头、课桌椅、黑板、电视机、DVD播放机等,开通网络。室内四周墙上须有民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学员守则、教学计划和内容,反映学员学习情况的“学习园地”以及醒目、简洁、体现个性化的标语,以良好营造学习氛围。教室门口悬挂“××公司××项目民工学校”校牌。
第十五条 项目民工学校开课前由企业民工总校统一领取民工学校监管部门印制的“学习情况登记本”,发放给相关项目民工学校。项目竣工后,民工总校凭《民工学校上课签到单》,将“学习情况登记本”报送民工学校监管部门盖章,选修课由民工总校盖章。
第十六条 参加学习的务工人员每月集中授课时间不少于2课时,到课率不低于85%。
第十七条 凡符合建校要求的建设工地,学校主办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民工学校建校情况报民工学校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民工学校在实施教学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学校首次上课,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上课时间、地点、授课内容、授课教师等情况报民工学校监管部门。其它课程教学计划如有变动应及时上报民工学校监管部门。每次上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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