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通过推行医疗执业保险、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等方法,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改善服务态度,建立完善医患双方合理的沟通渠道,避免和减少医患矛盾。
一、现状
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纠纷发生后当事双方特别是患方往往情绪比较激动,处理问题不理智,稍有不妥就会导事、散发传单和摆放花圈等手段,不断向医院施加压力,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这其中,也不乏一些别有所图迫使院方就范,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从而形成“小吵小赔,大吵大赔,不吵不赔”的“怪圈”:患者一方闹事——医患双方“私了展的一大难题,各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完全处于被动应对的局面,这样必然会导致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出现不 目前医疗纠纷处理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三是人民法院诉讼。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程序简单方便,但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缺乏信任,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甚至易将矛盾进一步激化;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人们通常存在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有附属关系的观念,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患者有质疑卫生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公平性之虞;人民法院诉讼:存在诉讼成本高、时间长、医患双方牵扯精力大等缺陷,医疗事故真正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济。
目前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阻碍医学事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各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完全处于被动应对的局面,这样必然会导致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时难以科学合理地进行及时处理,从而影响正常工作。第三方调解人员的介入,可以运用心理学、医学、法律知识和纠纷调解技巧向患方做工作,将纠纷从医院内转移到第三方进行处理。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可以为医患双方搭建一座平等沟通、和谐对话的桥梁,提供一个缓冲矛盾的平台,将医疗纠纷纳入到一个正确、及时、合理、合法解决的途径上来,以避免矛盾激化。 二、建议
由政府出面,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借鉴山西省经验,由政府出面,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择高素质、有医学背景及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组成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根据患者、医院和地域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灵活多变地处理医疗纠纷。一方面向患方提供医疗纠纷医学专家和法律顾问团队援助,使患方在信息、知识和纠纷处理技巧上与医方对等,化解患方的敌意心态,给医疗纠纷处理铺平道路。另一方面为医疗机构提供专业的医疗纠纷调解援助队伍,将医院从繁琐的纠纷处理事务当中解脱了出来。
农工党济南市委:
你们提出的“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创新医疗纠纷机制”的提案收悉,市政府十分重视,分管市长做出批示,有关部门认真进行了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受诸多因素影响,医患纠纷呈逐年增多趋势。据统计, 2008年,我市发生
了57起医患纠纷,20人以上的21起;2009年,发生126起,20人以上的46起。该类纠纷引发的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仅影响到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产生了严重影响。为解决医患纠纷,减少社会矛盾,市综治、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定经验。下一步,将结合你们的提案,做好以下工作: 一、探索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新机制
2009年,市司法、卫生部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借鉴兄弟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拟定了《济南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探索建立一种卫生行政、司法(人民调解)、保险业、公安共同参与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新机制。在原有司法途径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解决医患纠纷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增强医患纠纷调解的公信力,最大限度地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目前,市法制部门正在对该办法进行研究,计划今年完成立项。
二、强化医院自身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一是健全医疗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强化对临床检查、诊断、治疗和合理用药等医疗服务的监管。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管理年和平安医院建设活动,开展医疗质量示范科室和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创建活动。二是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创新推进预约诊疗工作。深化单病种质量管理,选择部分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执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推广使用电子病历。三是严格医疗机构、人员和技术资格准入。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强化医疗核心制度落实。四是加强护理队伍建设。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开展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深化临床基础护理质量管理,推广整体护理、无陪护病房管理经验,提高护理工作水平。 三、妥善处置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治安问题
公安、司法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做好取证、控制、制止等工作,维护医患双方权益,为调解处置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警力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发展。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认真听取诉求,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二是防止矛盾激化。对已形成的群体性事件,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工作,促使医患双方各派少数代表协商解决问题。促其由“聚”到“散”,降低负面影响。三是慎用强制措施。在处置过程中,坚持慎用强制措施和慎用警械、武器的原则,正确把握公安机关介入处置时机,既要避免激化矛盾,又要做到果断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四是强化对医院的监督指导。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医院警务室等形式,提前掌握各类医患矛盾以及可能引起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处置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健全治安保卫制度,提高其自防自治能力。 感谢你们对我市卫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市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市政府督查室:
农工党济南市委提出的关于“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创新医疗纠纷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受诸多因素影响,医患纠纷呈逐年增多趋势。该类纠纷引发的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仅影响到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产生了严重影响。为此,我局对医患纠纷问题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对策,并组织专人开展调研,并向医院主管部门及党委、政府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一、造成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少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漠视群众权利。由于当前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决定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高价出售药品和收取高额检查费用来维持自身运转,从而导致医疗费用持续上升,患方不堪重负,加上当前医疗机构的少数医务人员漠视群众权利,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职业素质等方面都存在严重滑坡,患者对此非常反感。
(二)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有限。个别医务人员由于临床经验不足,医学技术水平欠缺,造成误诊漏诊现象多发,发生医学事故的时候,医疗机构为了不影响本单位的声誉和评优达标,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而是极力推卸责任,这就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多医患纠纷由此引起。
(三)部分群众对医疗工作存有认识上的误区。很多医学上正常的事情,却引起纠纷。表现在患者和家属缺乏医疗常识,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对医疗并发症、医疗意外、病情恶化或者因病致残不能理解、不能接受,转移到医务人员身上,进行投诉,形成纠纷。 (四)个别人员无理取闹。目前,社会上个别人认为,国家和政府为了社会稳定,对一些群体性事件不敢果断处置,因而有理也闹,无理也要取闹,通过群体闹事造势,向医院、政府施压,进而达到个人的经济企图。尤其近年来,出现了“职业医闹”,专门寻找医患纠纷,帮助患方将事态扩大,寻求经济回报。
(五)现有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医疗鉴定周期长、费用高,鉴定人员多数是医疗卫生行业的内部职工,病人家属不信任,提出的要求和行为往往是合理不合法。公安机关在处置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易受冲击,调查取证难,且处罚依据单一,缺乏针对性。 二、我市医患纠纷引发治安问题的现状及特点
(一)数量逐年递增,参与人员众多。我市共有省级、市级医院21家,2008年,我市先后发生了57起医患纠纷,20人以上的21起。2009年,发生126起,20人以上的46起。
(二)表现形式激烈,目的利益化。患者家属普遍采取了“三不、一闹”的态度,即:不鉴定、不尸检、不起诉、闹事。大多通过在医院公共场所停尸、纠缠围攻医护人员、围堵医院大门、拉横幅、设灵位烧纸、祭拜等方法,引来大量群众围观,大造影响,扰乱就医环境,从而达到给院方施加压力,满足自身要求;而且目的利益化明显,当院方满足其经济要求后,立即停止“医闹”。
(三)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因现行医疗政策法规和现实解决能力之间存在的矛盾,院方不能满足患方所提赔偿数额,或问题难以及时解决,使得患方频繁闹访、上访,导致事件起伏性、反复性较大,处置难度也加大。医疗纠纷出现后,大多数患者家属有一定正当理由,情绪激动,对公安等部门的介入有抵触情绪,造成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困难,问题处置难度较大。一旦未得到及时处置,有的患方就会在互联网上以论坛发帖等形式发布信息,扩大影响。而网民因不了解真相,容易片面地相信发帖人所言而过激回应,有的甚至引起网络炒作,给处置工作带来被动。
(四)社会危害性大,造成影响恶劣。一是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就医环境;二是部分医护人员消极地接受医患纠纷的教训,工作中可能出现畏手畏脚、规避正常的医疗风险的行为,影响医学事业的发展,最终损害的是患者的利益;三是个别患者及亲属的效仿,使问题愈演愈多,愈演愈烈;四是如长期得不到有效制止,将在一定程度上丧失法律的权威性。同时,极易引发大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三、妥善处置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治安问题的措施
目前,我市还没有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类型的第三方机构。我们将继续协助卫生部门调解处理好医患纠纷,处置过程中做好取证、控制、制止等工作,维护双方权益,为医患纠纷的调解处置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做好先期处置和教育疏导工作。接到涉及医患纠纷的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发展。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认真听取医疗机构的意见和患者家属的诉求,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不失时机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讲求方法,防止激化矛盾。
二是防止矛盾激化。对已形成的群体性事件,坚决做到“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注意了解现场人员的身份情况,找出解决问题的主要人员,有针对性的做工作,促使医患双方各派出少数代表进行协商,解决问题。促其由“聚”到“散”,减少围观,降低负面影响。
三是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武器。在处置过程中,坚持慎用强制措施和慎用警械、武器的原则,正确把握公安机关介入处置时机,既要防止公安机关到场后引起患者及其家属的反感,激化矛盾;同时,对患者及家属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堵塞救护通道等违法行为,要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收集固定证据,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是强化对医院的监督指导检查工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医院警务室等形式,主动与辖区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提前掌握各类医患矛盾以及可能引起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子,制定相应的处置工作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处置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提高其自防自治能力。
为医患双方合法解决纠纷搭建沟通平台 我市将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本报讯】(记者余海蓉)围堵医院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威胁、殴打医护人员??近期深圳发生的多起“医闹”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医患纠纷,如何更好地解决?在今年的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上,政协委员张俞强提出了建立第三方咨询、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的建议。近日,深圳市卫生局正式给予答复,将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将“人民调解”引入医疗纠纷解决中,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
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
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几乎深圳所有的医院每年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医疗纠纷。出现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往往都站在各自的角度去评价对方,从而产生冲突。不少患者认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往往起因于医院在治疗中的延误或失误,医院不应推诿责任,应该拿出诚意来积极解决。而医院则认为,很多病人及家属不懂医学常识,通常按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断医院的治疗,有的医疗纠纷医院并不存在过错;存在医疗过错的,患者应该依循法规途径解决问题,不应该漫天要价。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个别患者对医疗鉴定机构存在着不信任感,
因此出了纠纷后,采取了不合法的“医闹”的方式。
张俞强委员建议,我市应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政府出资,聘请法律、医疗界专家、义工等组成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为调处本地区医疗机构与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使医患矛盾解决方式更趋柔和性。委员会对接到的医疗纠纷应以疏导为主,对简单的案例采用讲解说服;对较为复杂的案例应该在查询研究讨论相关医疗资料文件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令人信服的、有理有据的客观分析;对于医
疗侵权行为,应该毫不姑息的占在患者一方为他们提供全程的、便利的法律援助。 市卫生局采纳了张俞强的建议,表示将与司法行政部门协商在全市共同筹建若干个由法学专家和医学专家共同组成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个机构不隶属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是一个独立的中介组织。这个组织成立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要首先到这个委员会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委员会工作人员本着公正的立场,扮演调停
者或斡旋者的角色。 医疗纠纷杜绝擅自“私了”
张俞强委员认为,“医闹”问题越来越严重,与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有关,也与一些医院负责人迫于种种压力花钱买平安、用经济手段去平息事态的心态有关。这种心态助长了患者或家属不以法律解决纠纷的倾向,也助长了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专门吃“医疗纠
纷”的职业“医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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