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示。环保部门对可交易排污权审核通过的,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五)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核定的可交易排污权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排污单位也可申请行政复议。
(六)可交易排污权核定结果(含减排措施、一类可交易排污权、二类可交易排污权、有效期限)应登载进排污许可证。
第十八条 可交易排污权使用有效期为减排措施核定确认之次年1月1日起5年,其中完成时间在2011年1月1日起至《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之日的减排工程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有效期为《意见》实施之日起5年。
排污单位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可交易排污权的,放弃部分予以扣除,由当地储备管理机构收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指标的新(改、扩)建项目,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应提供交易凭证。已核定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并将交易情况(交易日
期、出售排污权指标、剩余可交易排污权指标、重新确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登载进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应结合排污权核定,同步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换发)工作。
第二十条 上级环保部门有权对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权核定结果复核。
第二十一条 对在排污权核定中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境监察总
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评技术中心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印发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