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和情况分析,汲取五十多年来特别是“九六标准”施行以来医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在全国征求了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建设标准修订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对于10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可参照1000床面积指标执行。
本建设标准中的门诊、医技等与门(急)诊量有关的房屋面积是按3:1的诊床比计算的,当实际需要大于或小于这一比例时,这些用房的面积则应按百分比相应地增加或减少。
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m) 附表2
规模部门 急诊部 门诊部 医技科室 住院部 保障系统 行政管理 院内生活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480 2400 6240 4320 1280 640 640 720 3600 9360 6480 1920 960 960 996 4980 1245 6225 1548 7740 1806 9030 2112 2376 1000床 2700 2
10560 11880 13500 12948 16185 20124 23478 27456 30888 35100 8964 2656 1328 1328 11205 13932 16254 19008 21384 24300 3320 1660 1660 4128 2064 2064 4816 2408 2408 5632 2816 2816 6336 3168 3168 7200 3600 3600 合 计 16000 24000 33200 41500 51600 60200 70400 79200 90000 床均面积 80 80 83 83 86 86 88 88 90 注:保障系统中含医疗业务用蒸汽锅炉用房;采暖锅炉用房面积单列。
本次修订的七项基本建设内容与“九六标准”相比,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增加了16~28㎡。主要是为了保障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和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诊疗手段不断增加的需要。
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有的是根据实际需要测算的,有的是根据专用的公式计算的,还有的是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定等有关文件确定的。
本建设标准改变了“九六标准”中规模越大床均建筑面积越小的模式,采用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床均建筑面积适当增加的模式。实践表明,规模较大的医院功能完善、科室齐全,承担急、难、险、重病人的救治任务也多,需要与之相应的房屋面积。同时,现状情况调查结果也是如此。
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第十六条表1的规定。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经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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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条确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在综合医院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若干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预防保健工作是综合医院的医、教、研、防四大任务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以及人口日趋老龄化,人民群众的卫生观念和保健意识也日益增强。因此,医院中预防保健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但各医院内预防保健的工作用房都比较拥挤和简陋,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工作质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本建设标准依据《防疫法》的要求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积。
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积与医院建设规模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以所承担的地段保健人口数量为基本参数,故将其单列出来,另给面积。“九六标准”规定,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配备工作用房9㎡。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普遍反映面积指标偏紧,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对现状调查资料的分析研究,在修订时,将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的人均工作用房面积增加到20㎡。
第十九条 本条所定面积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1?708号)有关规定,同时结合综合医院科研机构具体特点确定的,主要用于科研业务用房的建设。其公用配套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与医院共用。
“九六标准”规定,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数量,另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在我国,设在医院中的医学科研机构,多为“院办所”(也有所办院或院、所分立)形式,专门从事科研工作人员数量不多,编制也少。但科研工作与临床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且大多数临床高级人员均有科研项目并定期进行科研工作。在本次修订中新标准规定,承担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另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九六标准规定,每位专职科研人员的用房面积按25㎡配臵。随着医学科学发展与学科分类细化,科研用房的面积也需要增加。根据《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将原来规定偏低的25㎡调整为32㎡。以保证实际工作需要。
在建设科研用房的同时,配套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中间实验动物室,是医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因一般综合医院不设实验动物室,故本条规定的科研用房指标中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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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该项内容。需要时,可按卫生部发布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有三种类型,即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本条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是根据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
第二十一条 本条所列14个作为本建设标准的单列项目,供建设单位选择使用。其中有些虽属于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范围,但又不是所有综合医院都必须建设的非共性项目,所以予以单列。这些项目的建筑面积是在对综合医院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的。各地在综合医院的建设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使用。 第二十二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医院就诊的患者、探视的家属和健康检查(咨询)者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臵(地上或地下)设臵公共停车场,已成为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已有明文规定,并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医院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有关部门应按当地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增加综合医院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三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气候的变化,冬季采暖已不仅限于寒冷地区,但也并非是全国所有综合医院都需要采暖设施。所以,本次修订“九六标准”时,将采暖设施的配臵要求单列一条,并且未明确具体面积指标。实际工作中,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需要,按采暖方式的不同,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设计,另行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健康体检工作在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都有承担,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也在变化,健康体检的工作量逐年增加,必然需要一定的设施来承担这项工作。本建设标准没有确定具体的面积指标,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报批。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的选择,对一所综合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它对建设投资的多少、工期的长短以及建成后效益的好坏,都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应该认真对待。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选址应遵循的原则。
综合医院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医院环境的影响,同时尚应考虑由于医院的特殊工作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者要统筹兼顾。要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协调好医院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建设规划应该遵循的几项主要原则。做好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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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是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和医院自身客观规律的总体建设规划,就不可能建好一所综合医院。
在实际工作中,几项主要原则应予全面贯彻,不可偏废。否则,不是造成土地的浪费就是制约了医院当前的建设和未来的发展,都会给国家和建设单位带来损失。
本条提出了在综合医院总平面布臵中应采取的节约用地措施。实际工作中有关人员应把节约用地的原则贯穿于综合医院建设过程的始终,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合理地节约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1989年进行的全国卫生部门房屋建筑情况普查结果(1988年底数据)显示,全国2365所200床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为117.99m2。 2003年,对全国的206所200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调查结果(2002年底数据)显示,床均用地面积为82.01 m2。 详细情况见附表3-1、3-2所列。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情况统计 (m /床 ) 附表3-1
规 模 名 称 床均占地面积 1988年 2002年 2
200床 129.21 128.27 300床 125.03 89.03 2
400床 109.05 99.26 500床 87.06 90.85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情况统计 (m /床 ) 附表3-2
规 模 名 称 床均占地面积 2002年 1998年 600床 90.84 81.82 700床 147.97 107.55 800床 142.04 77.23 900床 ―― 84.29 1000床 ―― 65.12
从附表3的统计可以看出,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之间,床均用地面积的差距是比较大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医院所处的位臵不同。位于中心城市内的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比较紧张,一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所以床均用地面积就小。其他地区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相对宽松一些,床均用地面积也就随之增大。
二、从普查与抽查的结果看,某些规模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差距较大。一是由于普查与抽查样本的数量相差悬殊,二是因为10多年来很多医院都不同程度地在原址进行了改扩建,建设用地没有增加,床位规模扩大了,致使床均用地面积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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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合理扩大医院规模。有的医院尤其是一些城市医院,本来用地就很紧张。为了扩大规模又在原址扩建,使床均用地面积越来越小。这种作法既不符合医院自身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医院的长远发展,也会造成患者的就诊、住院环境与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医院周边交通状况的日益恶化。
1988年的调查数据表明,我国综合医院的建筑容积率大多在0.5~0.7之间;2002年的调查数据表明,这项指标已增加到0.6~1.4之间,医院的环境质量下降明显。为保证综合医院保持较好的环境质量,本建设标准通过对调研资料的综合分析,根据我国现阶段综合医院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以0.7的建筑容积率为基点规定了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用地面积指标。并在指标以外确定了11m2的幅度面积,用于预防保健用房、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这样,既可保证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又使医院的发展用地得以保障,避免土地的浪费。
对于10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可参照1000床用地指标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全国的综合医院中,设有科研机构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只是少数医院,而且各自承担的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多少差异很大。但随着科教兴院意识的增强,开展科研工作和承担不同规模、不同层次学生带教任务的医院在逐渐增加,配臵适度规模的科研、教学用房是必要的,有利于医院的业务技术发展和科研、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一般说来,科研和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与医院的床位规模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科研工作人员和在院学生人数的多少另行增加建设用地。
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均按30m2/生增加建设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 第二十九条 在综合医院的建设过程中,同步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是必须的建设内容之一。对地下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或不适宜建设地下停车设施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确定符合需要的用地面积。 第三十条 综合医院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绿化用地,通过精心的设计、种植和管理,为病人和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医疗、康复和工作环境。同时,绿地对医院的功能分隔、卫生防护、空气净化、减少污染和改善医院建筑用地周围的小气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绿化用地的落实,就要科学合理地控制建筑密度。1993年11月建设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授权制定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明确了医院的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全国62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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