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损益类虚增、虚减
审计定性依据:
(1)《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各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偷漏税金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有关税收条例规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有关条款;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缴纳。
(六)国有资产流失
审计定性依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定,其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国资法规发第2号)结合国有资产评估、转让、处置等相关法规可作为定性依据。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责令追回。
(2)移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应当责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纠正违法行为、依法挽回或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并按照行政处罚的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或有关机关移送的流失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立案调查后,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的,要及时予以撤案,并书面通知被调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涉嫌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七)账外资产
指账外的资产和物资。
审计定性依据:
(1)《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各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规定: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相关规定,责令冲转有关会计账目,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八)虚列收入
审计定性依据:
(1)《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八)虚列成本
审计定性依据:
(1)《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一)资金不落实
指建设项目的资金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金额。
审计定性依据:
(1)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规定: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略);
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对投资项目概算要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凡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的,投资项目资本金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以经批准调整后的概算为基数,相应进行调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出资方应增加的资本金,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10%的,其概算调整须报原
概算审批单位批准;
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按分年应到位数量存入其主要贷款银行,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应将资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有关银行承诺贷款后,要根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本金到位情况分年发放贷款。
(2)根据《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浙政[1998]2号)第十七、十八条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行资本金制度。经营性投资项目须在落实资本金后才能进行建设。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出资承诺制,项目的各出资方经严密论证后作出出资承诺,建设中资金必须按比例同步到位。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建议有关方面解决。
(3)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第九条规定: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对将已存入银行的资本金挪作它用的,在投资者未按规定予以纠正之前,银行要停止对该项目拨付贷款。对资本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本金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处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必要时停缓建有关项目。
(二)项目未招标
指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和采购设备材料时未按规定实行招标的金额。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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