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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29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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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部分信息无法提供的,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及时书面向本行说明情况,在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认可后,可视为履行了上述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同时及时向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名单。

本条所称相关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各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授信和资产转移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监管机构依法认定的本行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十七条 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十八条 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十九条 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审批

第二十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价格原则,按照与关联方交易类型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一)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将根据本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

(二)对于资产转让和提供服务定价,本行将参照同类标的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对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其中,成本加成定价是指在交易标的成本的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的价格;协议价是指由本行与

关联方协商确定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向关联方提供授信。

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国债、本行规定属于低风险业务的银行存单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行在向关联方授信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四条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两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再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行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实行比例控制:对单一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对单一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

在计算关联方授信余额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国债以及本行规定属于低风险的银行存单质押的授信部分可以扣除。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标准:

属于一般关联交易的,按照本行授权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后,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

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进行合理性、公平性审查及审核后,提交本行董事会进行审批。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与本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行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与该笔交易相关的关联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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