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 当1年徒刑。唐律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因此此题选A。
12.答案:D 此题测试十恶之中“大不敬”的含义。 十恶制度是我国传统刑事法律文化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其中的大不敬是指不敬皇帝或给皇帝安全造 成危害的行为。各朝规定的大不敬范围很广,包括盗大祀神御之物,即盗窃皇帝祭奠之物;乘舆服御之 物;盗及伪造皇帝的印玺;给皇帝配药有误不如方;造御膳未按食经,误犯食禁;给皇帝造船,误不牢 固;指斥皇帝乘舆、情理切害及对奉皇帝出使地方的制使,有所不敬而无人臣之礼者,都为大不敬。盗 窃皇帝祭祀天地、宗庙之物当属大不敬,因此此题选D。
13.答案:A 此题测试唐朝婚姻法“义绝”的含义。 在婚姻法方面,唐律关于离婚规定若有“义绝”,即夫妻或双方亲属发生斗殴伤害或乱伦通奸行为等 情况,由官府强制离婚。从关于“义绝”的详细律条可以清楚地看到,其标准对于夫妻双方有明显的差 别:丈夫殴、杀妻之亲属为“义绝”,而妻子则是打骂、杀伤夫之亲属便为“义绝”;妻欲害夫属“义 绝”,夫欲害妻则不论。因此此题选A。
14.答案:A 此题测试宋朝诉讼和证据制度。
宋代重视证据定罪,而口供是定罪量刑不可缺少的证据,往往由于刑讯,使口供与其他证据材料相 矛盾。在此情形下,实行“翻异别勘”制度。即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 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如果改换法官审理,称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 移”。法律规定翻异一般不过三次,如妄为诬告称冤者,罪加一等。因此此题选A。
15.答案:C 此题测试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运动问题。
在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把制定和公布成 文法的思想领域斗争引向法律实践领域。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 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 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新兴地 主阶级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政治上取得的一次重大胜利。它不仅动摇了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且 开创了一个法治代替礼治的新局面。因此此题选C。
16.答案:C 此题测试秦律故意和过失的称谓。
秦律规定: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不论出于故意或过失都要追求责任,但在量刑上加以区 别,即故意从重,过失从轻。故意,秦律称端,或端为。过失,秦律称失或失刑。在西周时期,故意称 为非眚,过失称为眚。我国古代不同时期对刑事犯罪故意和过失有不同的称谓,必须将其区别开,因此 此题选C。
17.答案:D 此题测试“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范围问题。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这种主张亲属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至汉宣 帝时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 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也就是说,亲属中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这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汉代有关亲属相隐的法律规定,意味着儒家道德观念
已经被转化为法律原则了。这个刑罚适用原则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因此此题选D。
18.答案:B 此题测试秋审的具体问题。 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 监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 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审理结果分情实、缓决、 可矜、留养承嗣四类,除情实外,其余三类可免于死刑。对于“案情属实,但危害不大,可留待下年秋 审再作决定”应处缓决。因此此题选B。
19.答案:D 此题测试八议的内容问题。
“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 度,表现出封建法律特权思想的鲜明特征。自曹魏以后,“八议”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议宾中 的“宾”是指前朝的贵族。选项D前朝国君及后代正是这个意思,因此此题选D。
20.答案:A 此题测试《大明律》的体例问题。 作为明朝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 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 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 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是一部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法典,终明之世 通行不改,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此题选A。
三、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此题测试的是宋朝的刑罚制度的问题。
宋朝时候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宋太祖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制定了旨在改变 五代以来严苛刑罚的“折杖法”。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 杖和脊杖。同时,宋太祖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 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到了南宋时,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将始于五代的凌迟刑 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因此ABC三项的论述是正确的,“准五服以制罪”始于《北齐律》,不是宋代首 创,因此D不正确,本题应选ABC。
2.答案:ABC 此题测试的是清代的旗人特权制度的问题。
旗人是清代的统治基础,因此赋予旗人法律和司法上的特权是清律的必然内容。《大清律例》规定一 些刑罚不适用于旗人,比如当斩立决者,旗人可减为斩监候;当刺字者,旗人只刺臂而不刺面;旗人的 案件,由特定机关审理,普通旗人的案件,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笞、杖以下可自行完结;内务府管辖 的旗人案件,由内务府慎行司审理,徒罪以上移
送刑部,也承审奉旨交办的案件;宗室、觉罗的案件, 归宗人府审理。因此本题选ABC。
3.答案:ABC 此题测试的是清代的满族特权制度的问题。 清王朝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的封建政权,必然要在法律上表现出维护满族特权及满族统治的特性。 清王朝在任官制度上推行以满族贵族为核心的“官缺制”,即把各种官职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 缺、汉官缺四种,其中中央的理藩院长官、宗人府长官、掌握钱粮府库的长官俱为满官缺,凡属满官缺, 汉人不得补任,汉官缺对满人则不加限制。因此本题ABC所说的官职都必须由满族人担任。清代地方督 抚也大多任用满族人,但可以兼用汉官。因此D项不是只能由满族人担任的官职,本题应选ABC。
4.答案:AC 此题测试的是清代的旗人特权制度的问题。
赋予旗人法律和司法上的特权是清律的一大特色,司法管辖上,清代实行旗人与非旗人分治的制度。 旗人的案件,由特定机关审理。一般旗人的案件,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笞、杖以下可自行完结;内务 府管辖的一般旗人,他们所犯的案件由内务府慎行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因此一般旗人案件由步 军统领衙门和内务府负责审理。皇室贵族的案件,归宗人府审理。因此本题应选AC。
5.答案:ABD 此题测试清廷对“预备立宪”三大得利的认识。
清廷于1905年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次年,五大臣先后回国,上书指出立宪有三大利: “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建议进行“立宪”。经过御前会议的一番争论之后,清政府于9月1日正式宣布“预备仿行宪政”。而对于是否能够增强国力,清政府并不真正关心,更不用说 通过立宪的方式削弱皇权来实现它了,“预备立宪”不仅有名无实,而且显露出满族贵族借立宪以集权的 种种迹象,随着清王朝的覆灭,“预备立宪”也随之流产了。因此此题选ABD。
6.答案:ABD 此题测试唐朝“三司推事”的含义问题。 在唐朝的司法机关中,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 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御史台为中央最高 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唐代凡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 共同审理,叫三司推事。明朝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长官刑部 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御史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可见三司是指大理寺、刑部和御 史台。因此此题选ABD。
7.答案:AD 此题测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实施“登闻鼓”上诉直诉制度的具体朝代问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起诉制度上有所变化,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登闻鼓”是设在朝堂外 的大鼓,凡吏民有冤允许击鼓以闻,以便皇帝尽快掌握审判中的情况,反映了这时期许多皇帝都要亲自 过问司法。“登闻鼓”制度,最早始于晋武帝,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后来 北魏在京城外悬设“登闻鼓”。上诉直诉制度在诉讼制度中是特别程序,这一制度的实行,加强了上级司 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因此此题选AD。
8.答案:ABCD 此题测试“八议”制度包括的内容。
“八议”制度在三国曹魏入律,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八种人 犯法享受议的特权,包括有:(1)议亲,包括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 (小功)以上亲;(2)议故,皇帝的故旧;(3)议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4)议能,在政 治、军事方面有大能的人;(5)议功,对国家有大功勋的人;(6)议贵,达到一定级别的高级官僚;(7) 议勤,为国家工作有大勤劳的人;(8)议宾,前朝皇帝及其后代。因此此题选ABCD。
9.答案:AD 西周时期,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在观念上已经有所区别。 过失犯罪称为“眚”,故意犯罪称为 “非眚”。按照西周时期的法律规定,故意犯罪要加重处罚,过失犯罪则可以减轻处罚。这一原则说明西 周时期在刑罚理论上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平。
10.答案:ABC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比、《春秋》经及法律注释著作。 律: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形 式,相当于后世的“法典”。“令”:是皇帝的召令,也是汉代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它是由皇帝于“律” 外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由皇帝根据具体形势的发展需要随时颁布,是一种非常灵活的 法律形式。其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取代“律”的相关规定。作为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纷 的重要依据,汉代的“令”又具有多和广的特点。比:就是判例,是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案例。
四、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本题考察的是元朝时期的刑罚制度。
元代时期在刑罚方面较之前朝有一些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七为尾数的十一等笞杖刑;杖折为笞; 对一些犯罪使用刺字。
2.答案:BC 西周时期,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在观念上已经有所区别。 惯犯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按照西周时期的法律规定,惯犯要加重处罚,偶犯则可以减轻处罚。这一原则说明西周时期在刑罚理论 上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平。
3.答案:B 此题测试中国近代宪法和宪法性文件立法史问题。 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持军阀专政而授意炮制,故俗称“贿选宪法”,它是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它的特 点主要表现在:1.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表面上是肯定内阁制 和议会制,但在背后却是军阀独裁制度的法律化。2.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巩固曹、吴控制的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因此此题选B。
4.答案:C 此题测试商鞅变法的内容问题。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了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 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写下了重要的一笔,史称“商鞅变法”。变法的主 要内容有: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贯彻法家的 “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等主张;4.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此项改革的措施有:废除世卿 世禄制、实行按军功授爵等。因此此题选C。
5.答案:D 此题测试《大清会典》的构成问题。 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为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加强行政管理,使国家机关的活动有典 有则,下诏仿明会典起草清会典,历时六年完成,史称《康熙会典》。《清会典》的体例是以官统事,以 事隶官,按宗人府,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理藩院等机构为目,首尾相衔,内容详备。 其后,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编成《雍正会典》,以后历代有《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 典》,合称五朝会典。清朝的第一部《大清会典》颁布于康熙年间,因此此题选D。
五、简答题
1.“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朝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这种主张源于儒家孔子“父为 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在汉代被正式确立为刑罚适用原则以后,一直为后世各封建王朝 所沿用。
2.西周的婚姻成立主要有六个条件,即所谓“六礼”。(1)纳采,即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 (2)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定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使人送聘礼给女方;(5)请期,即请媒人与女方商定婚期;(6)亲迎,即 男子亲去女家迎接。
六、分析题
这两段话指明了元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蒙古 统治者面对地域广阔的汉族地区和相对先进的汉文化,采取了务实的态度,并不拒绝对汉文化的接受和 吸纳,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用汉法”,“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缘饰以文, 附会汉法”。在沿用蒙古习惯法的同时,大量参
照唐宋之制,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法律体系。
(2)“分而治之”。蒙古贵族抱着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和种族偏见,为保存民族特权利益,实行民族压 迫。在统治中原前后,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法律上,都贯彻了“分而治之”的国策。按民族及地域的 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适用不同法律,由不同机关处理,赋予蒙古人一系列特权。并且,给予僧侣以法律上的特殊地位。
七、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 56条。它规定了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1)《临时约法》的产生。《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的。1912年1月下旬, 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召开第一次起草会议。1月28日,临时参议院成立,召开了第二次起草会议。这两 次起草会议所定草案中关于中央政体均采用总统制。至2月上旬,南北议和即将告成,孙中山依前议要 辞去临时大总统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为了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擅权,临时参议院在2月9日审议 约法草案时,决定将原来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2月15日,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革命 政权落入军阀之手已属必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更希望制定一部约法来制约袁世凯,因而在孙中 山主持下加快了制定步伐。至3月8日,《临时约法》在参议院三读通过,并于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 总统的次日——3月11日,由孙中山正式公布。
(2)《临时约法》的性质及主要内容。《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正式宪法实施 以前,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作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1)《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民权主义是孙中 山整个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就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临 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2)《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 度的死刑,确认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它规定了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 果,更广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3)《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 《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 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4)《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这些规定 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
5)《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 的各种桎梏,破坏了封建国家所有制,在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同时也清楚地表现了《临时 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
(3)《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 和防范。在《临时约法》制定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之间围绕政权问题展开了错综复杂的斗争,因此 《临时约法》字里行间都反映了当时的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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